國考一般需要考哪些科目
國考一般需要考哪些科目_國考與省考的區(qū)別
國考也就是國家公務員考試。一般崗位考試科目為《行測》和《申論》,一些特殊崗位會進行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水平測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考一般需要考哪些科目,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國考一般需要考哪些科目
1、公共科目筆試
國家考試公共科目筆試是指申請和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兩個科目。其中,行政職業(yè)能力考試考察的是候選人應具備的與公務員職業(yè)密切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論證的主題主要集中在從事機關工作應具備的基本能力上。這兩門科目的考試都是閉卷考試,從高分到低分選出最佳候選人。
2、面試及專業(yè)科目考試
專業(yè)科目的面試和考試由招生機關決定。大多數(shù)普通面試考試都是結構化面試。你應該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回答考官提出的三個問題。你應該有清晰的邏輯和明確的目標。
每個應聘者都需要進行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和申請。只有對某些崗位有專業(yè)要求的人才可以參加專業(yè)科目,如銀監(jiān)會、外交部、證監(jiān)會等。公務員考試主要關注考生的思維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只有在筆試中表現(xiàn)出色,才能順利進入面試。因此,在備考國考筆試時,要全力以赴。
國考與省考的區(qū)別
1、組織單位不同。國考全稱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招錄公務員考試,與國家有關部門統(tǒng)一進行組織,招聘對象為全國范圍內的公民。省考是以各省為單位,由省有關部門進行統(tǒng)一招錄考試,主要幫助省、市、縣、鄉(xiāng)機關招錄公務員,招考范圍為本省符合條件的有關人員。
2、考錄機關不同。國考即中央序列職位的考試,省考即地方序列職位的考試。
3、招考對象范圍不同。兩者招錄對象都是符合相關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過在具體招考對象方面有一定差異,國家公務員招考對象為全國范圍的公民,戶籍方面沒有限制,省考相對來說范圍就比較小,有的在職位和戶籍方面都有限制。
4、考試細節(jié)有所不同。在考試科目方面兩者都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兩個部分,公共科目是《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統(tǒng)一試題,申論分省級以上和副省及以下兩種不同的試卷。
5、考試時間不同。國考報名時間一般都是每年10月中下旬,考試時間每年11月或者是12月。省考考試時間差別比較大,有的省份在每年的3~5月份,有的在下半年。
6、考題難度有差別。相對來說國考難度會更大,題量方面也更多,在字數(shù)要求方面相對更高。
國考可以報幾個職位
一個,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時每位考生只能報考一個職位,不能重復報考。因為國家公務員考試是全國性的考試,考試時間是全國統(tǒng)一的,如果考生報考兩個職位是無法全部參加考試的,一次只能參加一場考試,所以報考的時候也只能報考一個崗位。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是有條件的,需要考生是中國國籍,學歷最低為大專學歷,低于大專學歷的考生是不能報考的,年齡方面也有要求,一般是在18-35歲之間,但是如果學歷超過了本科,年齡可以放寬到40歲,具體要看崗位要求,除了這些條件,還需要考生有良好的的思想道德品質,身體條件以及符合招考崗位的職業(yè)要求。
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在下半年舉行,筆試的具體的時間為10月份-11月份,筆試過后才會進行面試,面試一般在第二年的上半年進行。
國考一年考幾次
國家公務員考試一年考1次。每年國考的啟動時間為10月份,一般在10月中旬發(fā)公告,中旬到下旬考試報名,11月份的最后一個周日或者12月份的第一個周日進行公共科目筆試。專業(yè)科目筆試一般在公共科目筆試前一天下午進行。筆試成績查詢時間為第二年的1月份,面試一般在第二年的5月前完成。
國考是由國家機關、組織統(tǒng)一組織的大型考試,國考一年考一次。一般是10月中旬到下旬通過專門的招錄網站報名,11月最后一個周日或12月份的第一個周日進行筆試,來年元旦后一周查詢筆試成績,大概在5月份前進行面試。
國考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從備考到最終入職報到時間跨度將近一年,所以一年只有1次。比如說2022年11月底舉行的國考被稱為2023年國考。
公務員省考和國考能同時報名嗎
可以的,根據(jù)往年各省省考和國考的考試時間來看,兩者不沖突,可以都報考。
如果在省考考試中,并沒有被錄用,那么考生是具備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資格的??忌灰獫M足國考公告中的報考條件,并且滿足所要報考職位的招考條件,就可以進行國考報名了。
報考人員如果已經被省考錄用或者擬錄用,是不可以再參加國考的。國考一般在10月啟動,這個時候地方公務員大多已經進入擬錄用公示環(huán)節(jié)了,所以這個時候考生自己有沒有被錄用,自己應該是比較清楚的。
報考人員在參加國考或省考的過程中,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報考參考行為,招錄機關也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者公示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