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集團的意思概念介紹特征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那么你對犯罪集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犯罪集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犯罪集團
刑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
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lián)系;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犯罪集團的種類和處罰
犯罪集團主要有反革命集團、走私集團、拐賣人口集團、搶劫集團、盜竊集團、詐騙集團、貪污集團、販毒集團等。由于犯罪集團較之單個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處刑也較重 。在中國,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應從重處罰;對其他主犯也應從重處罰;對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脅從犯,則根據(jù)其犯罪情況,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集團的主要特征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犯罪集團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征。
第一,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并無明顯的區(qū)別。實踐中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的人數(shù)常常比犯罪團伙多,而又比黑社會組織少一些。當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團,人數(shù)比犯罪團伙少得多,而一些較大規(guī)模的犯罪團伙人數(shù)比較多。
第二,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征,這是與犯罪團伙相區(qū)別的重要特征,犯罪團伙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fā)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wěn)定性,主要表現(xiàn)為集團內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tǒng)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形成明顯的區(qū)別。犯罪團伙內部一般沒有明顯的紀律性,而黑社會組織表現(xiàn)出更強的紀律性,組織結構更為穩(wěn)定,首要分子常常構成對組織成員的相當強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員形成對于黑社會組織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依附關系。
第三,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無論是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還是黑社會組織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只有少數(shù)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wěn)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統(tǒng)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當然,小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動的領導者、組織者,也是犯罪活動的直接參入者。常見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次數(shù)相對較少,而黑社會組織實施犯罪的次數(shù)明顯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團會表現(xiàn)為專業(yè)化的特征,但是遠沒有專業(yè)化的黑社會組織突出。
犯罪集團由于人多勢眾,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shù)多,犯罪氣焰囂張,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繼續(xù)犯罪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后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并不親自去干;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干。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fā)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fā)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里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首要分子處罰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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