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那么你對可撤銷的婚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可撤銷婚姻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規(guī)定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后,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后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3、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確定。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撤銷婚姻的內容
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zhí)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guī)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申請時間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這個規(guī)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這是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那么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系繼續(xù)有效。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不愿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不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會的穩(wěn)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于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婚姻法規(guī)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依據規(guī)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那么,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guī)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修改婚姻法中,有些人提出應當規(guī)定欺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他們舉了一些事例,如欺騙對方,說自己很有錢,能帶其出國,如偽造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yè)、職務,如謊說自己家境顯赫、富有,如隱瞞自己的疾病,隱瞞自己的前科,隱瞞自己有子女,隱瞞自己與他人發(fā)生過性關系,隱瞞自己的已婚史等等?;橐龇]有采納這個意見。上述事例雖屬欺詐,但卻不能因此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因為欺詐的情形非常復雜,有的欺詐,如隱瞞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騙未婚的,本法第十條已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其他因欺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規(guī)定,有權撤銷婚姻關系的機構為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
登記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xù)。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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