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和保證的區(qū)別有哪些
擔保和保證在很多人看來是一樣的,其實兩者之間是有一定的區(qū)別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和保證的區(qū)別,希望你們喜歡。
擔保與保證的區(qū)別
擔保是總的概念,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是擔保的具體形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qū)別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保險和保證擔保的區(qū)別
一、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合同的主體不同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xiàn)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同的性質不同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關系。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xiàn)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四、保證的范圍不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
五、保證的程度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fā)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zhàn)爭、行政或執(zhí)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不同
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應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qū)別于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guī)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是當務之急。
保證的主要責任方式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的主體資格
1.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保證人的積極資格
1、具有清償能力;
2、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
(2)保證人的消極資格
1、國家機關和公益法人的擔保人資格受到限制;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只能在企業(yè)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保證行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以單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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