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版權的區(qū)別_商標和著作權的不同之處(2)
版權的名稱形成
由來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后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于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于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創(chuàng)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此后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qū)及臺灣地區(qū)對于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fā)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fā)表的作品,根據(jù)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版權的主體介紹
權利人
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繼受者
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商標的價值
商標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jīng)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資本價值,而不是榮譽上的或主觀上的價值。常見的價值判定通常決定于商標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商標能夠為企業(yè)帶來的預估測值來評測。
商標的構成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 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 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 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 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guī)定更符合實際,也便于商標主管部門對 商標注冊申請依法審查核準。
作為 商標構成要素的數(shù)字,也是2001年《 商標法》的新規(guī)定。構成商標的數(shù)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shù)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shù)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志,又可稱為立體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志。以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的稱為 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xiàn)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 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tài)出現(xiàn),這種形態(tài)可能出現(xiàn)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xiàn)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規(guī)定是2001年修訂的《 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要素也是2001年《 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 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qū)別生產者、經(jīng)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上述六類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注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 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
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 圖形、 字母、 數(shù)字、 聲音、三維標志或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要求,均按黑白顏色注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注冊,也按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保護。
看了商標和著作權的不同之處還看:
3.商標異議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