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股東的工資怎么算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帶大家了解一下公司股東的工資,希望能幫到你。
公司股東的工資怎么算
股東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單純出資,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經營,不在公司擔任具體職務。另一類不但出資,且參與經營、在公司有具體工作。不參與經營的,一般從每年的分紅中獲得收益,不領取工資;參與經營的,可按照崗位確定工資報酬,另不影響每年分紅收益??傊蓶|是否有職務、有工資可協商確定,協商后應在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
股東的基本信息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yè)的投資者。
股東的基本定義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qū)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工資的定義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系里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行業(yè)規(guī)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后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
股東大會的定義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yè)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yè)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yè)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yè)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股東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
勞務出資是指股東以精神上的勞務作為出資取得股東身份。在公司制企業(yè)中是否允許勞務出資,理論界爭議較多,各國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這爭議在我國公司糾紛中也經常出現,“干股”問題往往就涉及勞務出資問題。這類糾紛通常是公司設立時有一方以勞務換取股東身份引起的。發(fā)起人之間約定,某一發(fā)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優(yōu)勢為公司的設立作出特殊貢獻(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種關系幫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種權證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為股東,享有一定數額的股份,但是爭議發(fā)生后,實際出資的股東往往否認該約定的效力。由于勞務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不便獨立轉讓,加之評估上的隨意與不確定,不少學者認為其不具有出資標的物的適格性。出于資本確定、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數國家都不允許有限責任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在我國,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擴大了投資人出資的各類,但是仍然規(guī)定投資人除貨幣外只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貪污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中的勞務出資是不允許的。
在合伙企業(yè)法的立法中,對于是否允許合伙人以勞務方式出資的問題存在一定爭議:部分人士主張,勞務很難折算出資額,且不好分擔企業(yè)損益,因而不應允許勞務作為出資方式。部分人士主張,特殊技藝的勞務可以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在某些時候,它的作用甚至遠遠大于實物甚至是貨幣出資,例如,一個企業(yè)如果有具備特殊烹調技藝的廚師就比只有普通廚師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許合伙人以獨特的技藝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yè)的發(fā)展是有益的。
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合伙企業(yè)法對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問題作了肯定性的規(guī)定。但為避免給人以鼓勵勞務出資的印象,在規(guī)定上采取了一點技術處理,即不與一般的出資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條里單列一款,并特別寫明,只有“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才允許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對于什么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到每一個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體規(guī)定,而交由全體合伙人自行協商確定,因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他們不可能允許沒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勞務出資,也不會簡單地認可勞務出資人的“自我標價”。
至于以勞務出資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虧損分擔問題,本法未作規(guī)定。我們認為,實際執(zhí)行中,也應當是合伙協議有規(guī)定的依規(guī)定執(zhí)行,無規(guī)定的,應事后按平均分擔或免除勞務出資人責任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于這個問題關系每個合伙人的利益,為避免糾紛的發(fā)生,全體合伙人還是以在合伙協議中協商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宜。
我國法律關于勞務出資的規(guī)定,允許個人合伙以勞務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guī)定,公民按照合伙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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