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奶茶店加盟協(xié)議(2)
昆明奶茶店加盟協(xié)議三:
第一條、基本理念
本連鎖加盟行銷組織是採直營和加盟混合方式。運用現(xiàn)代的餐飲管理技術,以達經營合理化,并同時能充分滿足消費者需求為基本理念。
第二條、目的
本“加盟店管理辦法”是訂定通包開發(fā)(股)公司之XX品牌加盟店組織活動,其內容訂立加盟店總部(以下稱總部)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以及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條、組織
1.總部
總部擁有“XX品牌”店號、商標的登錄所有權,并主持制訂加盟店組織、維持發(fā)展的營運方式、制度規(guī)章,以管理統(tǒng)轄全體加盟店。
2.加盟店
加盟主擁有店舖所有權,可在(“XX品牌”店號)一定商圈內,有獨占(或優(yōu)先的)經營的權利,但需在所定的整個經營體制(和店舖形態(tài))下,遵從本辦法,并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第四條、加盟資格
加盟店的加入資格規(guī)定如下:
1. 本加盟體系下的各加盟店嚴禁互相惡性競爭。
2. 編制區(qū)域為立店點半徑一千公尺距離以內,至於有無競爭情形則由總部認定。
3. 不得加入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系的其它連鎖體系。
4. 加盟者本身及其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5. 加盟店須誠實經營,并接受總部的經營指導,及總部之支援供應體制。
6. 對於本辦法要全面贊同,并全面參加總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7. 經常要抱持經營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第五條、加盟條件
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
1.加盟店店址應設於合約所規(guī)定的立店點,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并須以〝XX品牌〞的統(tǒng)一商號、商標,及店舖安裝所規(guī)定的招牌和標誌對外營業(yè),自負營業(yè)所須之資金及營業(yè)上盈虧責任。
2. 加盟店應向總部繳交合約所規(guī)定的加盟金,此項加盟金不予退回。
3. 要接受總部所提供之經營管理技術及所定的教育訓練課程。
4. 與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并於合約書上蓋章。
第六條、基本權利
加盟店遵守本辦法各條款時,即賦予如下之基本權利:
1. 使用“XX品牌”商號的商標,經營店舖。
2. 使用“XX品牌”商號的商標,作廣告的宣傳活動。
3. 經銷總部組織獨自開發(fā)的商品。
4. 施以餐飲、服務方式的統(tǒng)一,并運用共同管理技術。
5. 接受總部的經營技術指導,并使用總部所指導的營業(yè)要領作業(yè)。
6. 接受經遴選的統(tǒng)一商品的供給,并使用所規(guī)定的訂貨程序。
7. 參加總部統(tǒng)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銷及其它共同活動
8. 接受有關店舖之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9. 參加總部計劃的教育訓練。
10.接受經營計劃的策定及指導。
11.接受必要的情報。
第七條、確保加盟店的權益
為增進加盟店的業(yè)績及確保經營利益,由總部提供程序化的獨有經營技術。下列行銷計劃事項,由總部統(tǒng)一策劃,并指導實施。
1. 顧客組織計劃
2. 統(tǒng)合形象計劃
3. 廣告宣傳計劃
4. 聯(lián)合促銷計劃
5. 商品策略計劃
6. 經營運作發(fā)展計劃
7. 經營改善輔導計劃
第八條、商品供給
商品供給的方法規(guī)定如下:
1.加盟店所需之各類材料,為求本企業(yè)服務品質統(tǒng)一化,及營運上使材料成本降低,須統(tǒng)一向總部訂購或總部指定之廠商訂購,并不得轉售與第三人。
2. 加盟店所販賣商品,須向總部指定之廠商訂購。
3. 總部亦有責任取得最優(yōu)惠價格提供與甲方。
第九條、有關商品、材料構成計劃內容如下:
1. 由總部獨自開發(fā)特有商標的商品,供應各加盟店。
2. 由總部選擇品質、價格合理化的食品材料,供應各加盟店。
3. 加盟店的在庫商品、材料調配周轉。
第十條、支付貨款
每月一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服務費,於次月十日以前匯送至總部所指定的銀行,或是以即期支票寄至總部。
第十一條、退貨的處理
由總部所供給的貨品及食品材料類,均依下列原則處理;有下列情況時:
1. 不符合採購標準的貨品及食品材料(如數(shù)量、重量不符等) ,可辦理更換現(xiàn)品。
2. 若總部無該項現(xiàn)品的庫存,則該項退貨商品貨款,應依前條所規(guī)定之時間結算。第十二條、履約保證金
1. 為保證本合約的履行,及總部日常經營資源之供應加盟店;加盟店應繳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予總部。履約保證金於合約解除時,經清算、權利義務履清后,由總部無條件退回加盟店。
2. 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得以現(xiàn)金、本票、銀行定存單,或不動產來質押。
3. 加盟店繳付履約保證金的方式和金額,於合約書上議訂。
第十三條、特定費用的負擔
加盟店應逐項分擔為連鎖事業(yè)的各費用,其分攤基礎為各加盟店月平均營業(yè)額。
1. 共同廣告費用-----實際費用或分擔。
2. 共同特賣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 各項促銷活動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4. 市場調查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5. 教育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6. 店舖、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際費用自負。
7. 其它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際費用自負。
第十四條、機密的保守
加盟店對於本組織的計劃、營運、活動等的實態(tài)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於下列事項作為重要機密保守,如違反時,其所發(fā)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1.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價格、進貨條件等。
2. 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計劃、實績等的具體內容。
3. 其它總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權利轉讓
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加盟店之經營權轉讓給第三者。(即受讓人,含自然人與法人)
2.乙方未經由甲方書面同意,將本契約經營權以任何方式給與第三者時,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十六條、禁止事項
1. 擅將加盟店服務技術、商品、設備移往他處使用者。
2.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yè)連鎖店。
3. 將總部所送的文件、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第十七條、合約解除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違約,總部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1. 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
2. 顯著妨礙本組織的信用名譽時。
3. 其他重大違反本約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合約解除后應處理的事項與責任:
1. 遵從總部指示,將店舖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抹消。
2. 遵從總部指示,將經銷商品目錄、價格表、及其它總部交付的物品、文件送還。
3. 總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回收;其回收價格,應遵從總部的審定。
4. 對總部及其它加盟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5. 實施上列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6. 由於解除合約,發(fā)生具體損失時,加盟店應予賠償。
第十九條、附則
關於加盟店的營運,本辦法或另行規(guī)定的各種規(guī)則無規(guī)定時,即依據(jù)總部斟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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