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項目融資的詳細內容是怎樣的
BOT項目融資的詳細內容是怎樣的
盡管作為資本市場典型代表的BOT融資方式在中國僅僅出現了八年,但毫無疑問BOT融資方式已經成為中經濟發(fā)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想知道更多詳細的內容,請看下文,學習啦小編將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BOT融資方式
1、BOT的定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所謂BOT項目融資,是政府與投資企業(yè)簽訂協議,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籌集資金,完成項目建設,這種方式是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一種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管理方式,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地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fā)起人通過投標從委托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后組成項目公司并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辦通過對項目的開發(fā)運營以及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優(yōu)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并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后,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北,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準,政府應給予特別補償,近幾年來,BOT成功的例子舉不勝舉,例如咸陽渭河三橋、京承高速公路二期、遂渝高速高路和南京過江隧道等一批BOT項目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2、BOT融資結構的一般形式
BOT的融資結構的一般形式,其過程為:成立一家專門的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與承建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接受保函,同時接受分包商、供貨商的保佑函權益轉讓,并與運營公司簽訂運營合同;項目公司與商業(yè)銀行等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協議,同時與出口信貸機構簽訂買方信貸合同,商業(yè)銀行以項目資產作為抵押為出口信貸機構的貸款擔保,項目公司擔保信托方轉讓收入。
一般而言,在融資結構和融資程序上,BOT模式并沒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項目規(guī)模和資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關方較多,關系復雜,因此,只有在規(guī)范完善的體系制度下,BOT模式才能真正發(fā)揮其優(yōu)勢。
3、BOT融資方式的種類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因為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一些變化,但融資方式的根本點沒有發(fā)生變化。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擴展,在運行程序上基本與BOT模式類似,BOOT和BOT模式的區(qū)別在于,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而且還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辦,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其自有資產抵押從而進行二次融資。一般來說,采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擁有和運營時間比BOT模式要長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里,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后立即移交政府運營使用,此后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購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移交模式,使用這個模式,政府只讓項目公司融資和建設,在項目建成后,由政府租賃并負責運行,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還貸,租賃期結束后,項目資產移交政府。
各種方式的應用取決于項目條件,如BOO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應用較多,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因此BOOT項目較多。
BOT的風險分析與管理策略
任何BOT項目融資,絕對的和萬無一失的情況是不存在的,事實情況是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對風險加以識別的目的,在于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按一般的風險分擔原則確定風險由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承擔,并通過對此風險的管理,達到控制、預防風險的目標,從而使BOT項目融資順利實施??梢?,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風險管理是是風險識別的目的和歸宿。
以項目發(fā)起人和項目公司對風險能否控制為標準,可將風險進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下面分別闡述這兩類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1、系統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系統風險又稱不可控制風險,一般是指與東道國宏觀經濟環(huán)境有關的、超出發(fā)起人和項目公司控制范圍的風險,其內容包括: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于各種政治因素,如戰(zhàn)爭、國際形勢變幻、政權交替、政策變換而導致項目資產和項目收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政治風險的大小與該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穩(wěn)定性及政策的穩(wěn)定性有關,政治因素的變化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其造成的風險也往往是很難避免的,主要的政治風險可能來自:項目可能需要政府的許可證、經營特許權或其他形式的批準;項目本身對國家的基礎設施或安全有重要的影響,項目對東道國政府的社會政策或國際形象有重大影響等。
風險管理方法:
1) 保險。降低項目政治風險程序的辦法之一是政治風險保險,包括純商業(yè)性質的保險。
2) 股權安排。這種管理方法適用于政府政策的變化。項目公司的股權由若干國家的投資者擁有,國有化的風險相對降低。或者要求在東道國或其友好國家有影響的強大的私營公司參加到項目融資中來,或者促進多邊機構如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金融公司參加進來,由其掌握項目的部分產權,強制收購的國有化風險會大大降低。
3)條款安排。主要是在貸款合同中規(guī)定交叉違約條款,當東道國政府違約致使貸款得不到償還時,會構成其他國際性貸款合同的違約,從而嚴重影響該國政府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融資信譽,迫使其在實行國有化前必須三思而定。
4) 政府機構擔保,在特許權協議中明確界定正義和項目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由政府做出擔保,避免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2)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不可抗力的一般原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因此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大致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對項目設施本身造成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對項目設施喪失功能導致的收益損失,不可抗拒的自然風險即因地震、洪水、臺風、海嘯、雷擊、火山爆發(fā)及意外事故等引起的風險。這類風險是BOT項目融資參與各方無法控制的。
風險管理方法:
1) 投保。主要針對直接損失而言,即通過支付保險費把風險轉移給有承擔能力的保險公司或出口信貸機構。
2) 尋求政府資助和保證,這是針對間接損失而言,是對不能保險或不能以合理成本保險的不可抗力風險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可抗力風險無法確定成本,不能保險或不能接照合理的保險費投保,這會給BOT項目談判造成障礙,發(fā)起人只愿承擔不保擴債權人方面的不可抗力風險,而債權人希望不承擔風險。這樣,發(fā)起人和債權人往往要求東道國政府提供某種形式的政府資助和擔保,方式之一就是允許發(fā)起人在遭遇不可抗力風險時,可以延長合同期限以補償投融資中尚未回報、償還的部分,延長期限相當于實際遭受這種不可抗力的影響期,前提是此種影響只能適用于特定的一段時間。當然。這種資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證,在性質上只是對項目表示支持的一種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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