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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實務要點
一、債權人維權需要了解破產程序參與者的角色與地位
1、法院
破產程序的主導者。主導破產程序的進程,督導管理人工作,裁決破產程序的重大事項,裁決破產程序各方當事人的爭議。
2、管理人
破產程序的關鍵角色二受法院指定從事具體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維護債權人權益是管理人的應有職責,但管理人不是債權人的利益代表。依賴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債權人
破產財產的實際權益人和破產程序的監(jiān)督者。債權人對破產財產享有請求權,對破產程序有監(jiān)督權和知情權。
4、債務人
受破產程序救濟者。債務人是破產財產權利的持有者,是債權人請求權指向的對象。在清算程序中,主體地位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體地位較強。
二、破產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一)案件營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關系人運用各種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選。
后果:破產企業(yè)的資產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為實際控制人逃廢債務,洗錢的手段。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清償利益。
(二)破產重整案件,僅專注重組,而忽略資產清查。
破產重整,模擬破產清償率的測算是建立在清產核資工作的基礎之上,沒有對企業(yè)進行徹底的清產核資,模擬清償率的測算財產基礎可能會有遺漏。
后果:讓不法之徒取得不當得利,重整程序成為洗錢工具;重組成本降低的同時,也降低了清償率;不合理地削減破產企業(yè)債務,債權人利益受損。
(三)大型資產處置和企業(yè)重組,利用各種手段,讓特定關系人低價取得。
常見手法:縮短招標期間,競標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對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權利設置明暗障礙。
1、債權人行使權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為阻撓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法院和管理人把債權人當作維穩(wěn)對象,有意設置障礙阻撓債權人及其組織依法行使職權。債權人委員會被動開展工作,難以主動介入破產程序工作。
2、法定監(jiān)督權無法落實
許多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對債權表的核查權形同虛設,經常導致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核工作缺乏監(jiān)督;清產核資無法監(jiān)督;重整案件模擬清償率
無從核查;破產企業(yè)賬外資產,隱匿資產無從掌握;重大訴訟無法監(jiān)督;資產處置和重組無從監(jiān)督。
3、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流于形式,難有實質作為。
(五)賬外資產清查與清收流于形式
1、賬外資產清查與清收存在客觀困難。
資產藏匿在賬外,債務人已作精心策劃,難以發(fā)現;
審判力量有限,法院難以全面督導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難以進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與清收的時間及金錢成本過高,管理人難以負擔;
債權人缺乏法定權利及途徑進行清查、清收。
2、賬外資產清查與訴訟清收存在道德風險。
企業(yè)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了解對外債權的高管可能不作為,拒絕向管理人透露該債權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問題而消極地對債務人賬外資產清查、清收。
三、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發(fā)揮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債權人應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籌備期)有所作為。
破產案件受理籌備期是各方利害關系人博弈的重要關頭。大債權人要對破產程序的走向施加影響,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還是監(jiān)督模式。
(二)立足債權人會議成債權人委員會為維權基本點。
破產法強調的是債權人組織的監(jiān)督權,而不是債權人個體行使權利。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沒有發(fā)揮出來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中權利受損的重要原因。在債權人人數較少的案件中,發(fā)揮債權人會議的作用是債權人維權要點;在債權人人數眾多的案件中,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發(fā)揮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是維權要點。
(三)組織專業(yè)團隊,建立機制,開展對管理人的監(jiān)督。
專業(yè)團隊的報酬,可以從破產財產開支,并設立激勵機制。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債權核查,進行抽查;審查清算資料,進行盡職調查;積極關注賬外資產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監(jiān)督資產處置與企業(yè)重組。
(四)積極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積極引入重整方;在資產處置中,積極引入買受人;債權人聘請的專業(yè)人員配合管理人工作,彌補部分案件管理人專業(yè)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積極與法院、政府開展溝通和交流,尋求各方支持。
1、破產實務工作經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協(xi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削減大債權人的利益經常成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債權人不但需要積極跟進破產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利,積極爭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對不稱職的管理人,依法申請更換。
申請更換管理人是債權人行使監(jiān)督權的重要保證,申請更換管理人要通過債權人會議進行,是否申請更換管理人由法院最終決定。
(七)對重整期間內難以徹底清查債務人賬外資產的企業(yè),堅決主張進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將債務務人有價值的營業(yè)事業(yè)出售給其他企業(yè),使之在新的企業(yè)中得以延續(xù),而債務人的其他資產連同外殼進行破產清算。出售式重整將重組和清算相對分離,清償率精確可靠;其清算部分無時間限制,有利于徹底清查企業(yè)賬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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