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注冊商標流程
在上海辦理商標的注冊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辦理商標的注冊現(xiàn)在需要的流程又是什么呢?小編為你帶來了“上海注冊商標流程”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上海商標注冊流程和時間有什么規(guī)定?
1、設計——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可委托我司或自行設計。商標設計要注意以下幾點:(1)獨創(chuàng)性,即商標的設計要有新意;一方面要符合顯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創(chuàng)意的商標容易擴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領市場。(2)商標的名稱應避免與商品的功能聯(lián)在一起。(3)商標的設計要突出主題,合理布局。
2、查詢——商標查詢通常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前,為了了解是否存在與其申請注冊商標可能構(gòu)成沖突的在先商標權(quán)利,進行的有關商標信息的查詢。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歷時長久。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還需要更長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態(tài)。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quán)利情況。查詢服務有兩種:一種內(nèi)部查詢服務;另一種是代理政府查詢服務,時間為7-14個工作日。
3、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遞交至香港知識產(chǎn)權(quán)署。
4、受理——香港知識產(chǎn)權(quán)署收到商標注冊申請資料后,給予一個申請編號后,發(fā)放受理通知書,時間大概為一周。
5、審查——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zhì)審查兩個過程。 形式審查即商標注冊處在審查有關申請前,會先詳細檢視申請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內(nèi)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jīng)填妥、有關資料是否正確、所需資料是否不全。如一切妥當,申請程序會進入下一階段(實質(zhì)審查階段)。實質(zhì)審查即完成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并確定所有資料備妥后,商標注冊處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它商戶已經(jīng)注冊或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標注冊處會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的注冊規(guī)定。如審核通過,申請程序?qū)⑦M入下一階段(登憲公告階段)。
6、公告——商標注冊處核準申請后,便會在香港知識產(chǎn)權(quán)公報公告,為期三個月,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就可以成功注冊了。
7、注冊——商標公告無異議或經(jīng)裁定異議不成立的,注冊成功。正常情況下取得注冊證書為6個月左右。成功注冊后有效期為10年,期滿前六個月按時進行續(xù)展即可。
上海注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于商標是否是新創(chuàng)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chuàng)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征,以便于區(qū)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gòu)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于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于復雜的圖案、普通數(shù)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志申請注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準注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注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準注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gòu)成要 素缺乏顯著特征,但由于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注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lián) 系并反復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于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gòu)成要素上 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征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 品的特定聯(lián)系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二)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chuàng)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 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準注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gòu)成 侵權(quán)。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qū)別不同經(jīng)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并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 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注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姓啥啥”與“娃 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 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xiàn)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產(chǎn) 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上海什么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yè)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qū)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yè)其他從業(yè)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qū)別不同經(jīng)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jīng)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qū)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chǎn)者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chǎn)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qū)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xiàn)行法律可以獲得注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了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fā)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quán)人也無權(quán)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chǎn)”。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jīng)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chǎn)地,但經(jīng)由長時間、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jīng)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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