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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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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辦理轉讓,在合同上不小心會產生什么糾紛呢?以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歡迎大家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轉讓合同糾紛

  原告常某訴稱: 1999 年 11 月 12 日,原告與縣酒廠簽訂《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約定縣酒廠將其所有的第 33 類注冊商標授權給原告獨占使用;如縣酒廠轉讓,事先應通知原告,原告有優(yōu)先同價格購買權;使用期限至 2007 年 7 月 1 日,使用費 4 萬元。 2000 年 6 月 8 日縣酒廠被注銷,債權債務歸原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被告金某所有。后被告金某私自與被告吳某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將該注冊商標轉讓,違反了與原告的約定。請求法院確認《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有效;《商標轉讓協(xié)議》無效;判令被告金某賠償原告損失 1 萬元。

  被告金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對《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沒有異議 ; 對《商標轉讓協(xié)議》有異議。 2003 年 3 月,被告吳某要求購買被告金某的注冊商標,因為與原告有《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被告吳某同意付 20 萬元,賠原告 4 萬元還余 16 萬元,所以被告金某就同意了。但被告吳某實際只給了 1 萬元轉讓費。后被告金某發(fā)現被告吳某在《商標轉讓協(xié)議》上加蓋了私刻的縣酒廠公章,便向縣公安局報案,并申請撤銷該商標。

  被告吳某辯稱: 1 、兩被告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時,被告金某未說明已許可他人獨占使用該商標,法律也未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轉讓商標時有告知已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商標的義務; 2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未履行法定的備案程序,應視為無效; 3 、被告吳某是合法的注冊商標受讓人,商標局已受理了轉讓申請,應受法律保護。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各方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成立,舉示了證據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法院確認: 1998 年 9 月 14 日,原縣酒廠的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第 33 類:白酒、烈性酒、汽酒,期限 1998 年 9 月 14 日至 2008 年 9 月 13 日。 1999 年 11 月 12 日,原告與原縣酒廠簽訂《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約定:原縣酒廠將其所有的第 33 類注冊商標授權給原告獨占使用,使用期限至 2007 年 7 月 1 日,使用費 4 萬元;如原縣酒廠轉讓該商標,事先應通知原告,原告有優(yōu)先同價格購買權。 1999 年 12 月 1 日,該協(xié)議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檔備案。同年 11 月 12 日,原告支付給原縣酒廠商標獨占使用費 4 萬元。自 2000 年起,原告委托哈爾濱某酒廠加工該品牌白酒并予經銷。 2000 年 6 月 18 日,根據原縣酒廠要求恢復個體企業(yè)原貌的申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了鄉(xiāng)辦集體企業(yè)原縣酒廠,并收回了其公章及財務章。同年 6 月 19 日,鄉(xiāng)人民政府決定,原縣酒廠的債權、債務由法定代表人被告金某負責處理,同意轉為私營企業(yè)經營。

  以原縣酒廠的名義與被告吳某簽訂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約定:原縣酒廠將注冊商標轉讓給被告吳某,成功轉讓前被告吳某具有獨占使用該商標權,轉讓費 1 萬元。該協(xié)議署期為 2000 年 5 月 8 日,加蓋有“某縣酒廠”環(huán)形字的公章。 2003 年 3 月 13 日,被告金某收取被告吳某商標轉讓款 1 萬元。 2003 年 7 月 30 日,市公安局根據縣公安局的委托,對受讓人為吳某的商標轉讓申請傳真件與原縣酒廠的企業(yè)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復印件進行了比對鑒定,鑒定結論為:商標轉讓申請與企業(yè)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中“某縣酒廠”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以原縣酒廠的名義與被告吳某訂立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被告金某于 2003 年 3 月 13 日收取被告吳某商標款 1 萬元的收據與“商標轉讓申請”中的“某縣酒廠”公章相同,均為環(huán)形字公章。原縣酒廠的公章為兩排字,兩枚公章不一致。有關當事人沒有舉證證實環(huán)形字公章為縣酒廠的有效公章。

  綜合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示的證據及發(fā)表的質證、辯論意見以及法院確認的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是否有效; 2 、《商標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 3 、被告金某是否應向原告賠償 1 萬元損失。

  法院認為:原縣酒廠所有的注冊商標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備案與批準不同,未辦理備案并不是法定的行為無效的情形。原告與原縣酒廠訂立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雖未報商標局備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且無爭議,故應當認定該協(xié)議有效。被告吳某關于該協(xié)議因未報商標局備案而應認定為無效的觀點,沒有法律根據,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原縣酒廠的企業(yè)工商檔案等證據證實,原縣酒廠的唯一公章為兩排字排列;而有關當事人不能證實被告吳某與原縣酒廠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和被告吳某單獨辦理商標轉讓所出具的商標轉讓申請上加蓋的 “某縣酒廠”環(huán)形字的公章真實有效。被告金某不是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未將該注冊商標變更為己有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權轉讓該注冊商標;且以原縣酒廠的名義與…

  告吳某簽訂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違反了原告與原縣酒廠簽訂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中關于原縣酒廠轉讓該商標,事先應通知原告,原告有優(yōu)先同價格購買權的約定,故以原縣酒廠的名義與被告吳某訂立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金某已對原告構成侵權。因原告未提供有關被告金某給其造成損失的證據,故對其要求被告金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有理,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吳某的抗辯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常某與縣酒廠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有效;

  二、以縣酒廠的名義與被告吳某簽訂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無效;

  三、駁回原告常某請求被告金某賠償 1 萬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410 元,由被告金某負擔。

  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二者誰更有優(yōu)勢?

  商標許可顧名思義就是把商標的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允許他人使用,商標還是屬于商標所有者的;而商標轉讓相當于是把商標買過來,所屬權屬于購買成功方,在獲得商標的時間上來看,商標轉讓比商標注冊和商標許可都有優(yōu)勢。

  將商標通過買賣的形式賣給他人的行為,在商標法上稱之為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擁有商標許可和商標注冊所不具備的優(yōu)勢有三個:時間短,商標轉讓的時間一般是半年左右,比商標許可的時間長,但是相較于自行注冊花費的時間基本減半。風險小,這里具體是指獲取商標的使用權的風險。一方面商標轉讓由于是將已經獲得批準的商標進行買賣,可能存在的諸如商標相似、重合等不確定因素與自行注冊商標相比,其不確定因素引起的風向相對少。另一方面,也可規(guī)避由于商標許可,產生的商標品牌效益被他人利用,規(guī)避為他人做嫁衣的情況發(fā)生。優(yōu)勢三是直接擁有商標,這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優(yōu)勢。與商標許可相比,商標轉讓可以直接取得注冊好的商標,而不是獲得部分時間段的商標使用權,這也避免了商標運用期間產生的品牌效益被他人所竊取。

  商標轉讓有著商標許可和商標注冊無法觸及的好處,比商標注冊方便快捷,比商標許可面臨的風險小。因為,眾所周知的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的斗爭,就是一起由商標許可引發(fā)的糾紛。所以,為了避免以上類似的情況發(fā)生,商家希望可以一心一意發(fā)展自己的品牌,產生相應的品牌效益的話,除了自行注冊商標之外,商標轉讓就是不二之選。

  辦理商標轉讓的步驟

  第一步,準備申請書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 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 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6)提供公證處的商標賣方申明公證書

  第二,步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第三步,繳納轉讓規(guī)費

  一份轉讓申請需繳納轉讓規(guī)費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轉讓規(guī)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轉讓規(guī)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商標轉讓合同糾紛,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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