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的公司注冊資金
現(xiàn)如今的公司,注冊前要了解很多事情,例如注冊資金的多少,今天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現(xiàn)在的公司注冊資金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現(xiàn)在的公司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xiàn),是國家授予企業(yè)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xiàn)。注冊資金是企業(yè)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yè)實繳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就是企業(yè)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xiàn),是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范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新的政策帶給了創(chuàng)業(yè)人真正的實惠,注冊資本取消最低限額、執(zhí)行認繳制、免去了驗證制度,這樣不僅減少了設立成本、加快了設立進度,更是給那些資金不充裕的創(chuàng)業(yè)人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讓大家可以輕裝上陣。但是,認繳就可以“空手套白狼”了嗎?
案例:A先生做小本生意,本來設立一個注冊資本10萬元的有限公司足矣,但為了好看,設立了一個注冊資本1000萬,實繳資本10萬的有限公司。經營一段時間以后,公司欠下800萬元巨額債務,經營難以為繼。A先生當初如果僅認繳10萬元注冊資本,那么即使破產清算也可以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目前的狀況下,破產清算時A先生必須補繳800萬元的出資以償還公司債務。即使將股權轉讓出去,如果新股東不繳足出資,A先生仍有繳足出資的義務。
設立公司時應該根據業(yè)務經營狀況,認繳一個合適的注冊資本數額,不要認繳一個虛高的注冊資本,不要把股東的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
一.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取消zui低限額要求工商機關只登記股東(發(fā)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取消了對公司zui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要求,股東可以自主約定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二.注冊資本認繳不等于不繳認繳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股東應按照記載于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認繳數額越大承擔責任越大注冊資本數額越大,并不能說明公司實力越強、信用越好。公司認繳的出資金額如果超出股東經濟實力盲目認繳巨額資本,越過合理期限隨意約定過長的出資時間,不僅加大了股東責任,而且也影響公司的公信度和競爭力。
四.門檻降低不代表不需要注冊資本“一元錢辦公司”只是一個形象的比喻,注冊資本是公司投資創(chuàng)業(yè)的啟動資金,在公司運營過程中,轉換為公司財產的構成部分。投資者還是應該根據公司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選擇相符的注冊資本規(guī)模,以取得交易對象的信任。
公司注冊資金的區(qū)別
1)注冊資本是企業(yè)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yè)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yè)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xiàn)。
2)注冊資本與企業(yè)的實有資產數額是分離的,企業(yè)實有資產數額的變化一般不會影響注冊資本的變化;企業(yè)注冊資金的數額與實有資產數額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當企業(yè)的實有資產增加或減少超過注冊資金數額的20%時,企業(yè)應按實有資產數額變更注冊資金。
3)“注冊資本”適用于公司,“注冊資金”適用于依照《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法人企業(yè)。
公司注冊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
最低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3萬元限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2014年2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guī)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tǒng)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fā)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