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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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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大全

  1960年科斯在《法和經濟學》雜志上發(fā)表了《社會成本問題》,該文章與《企業(yè)的性質》(1937年)已成為科斯的經典理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希望大家喜歡!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篇一

  科斯由“外部不經濟性”開始論述,即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工商企業(yè)的行為(如工廠放出的煙塵對鄰居的影響)。傳統(tǒng)經濟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觀點,抓住私人產品和社會產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煙的廠主賠償,或征“庇古”稅,或令他遷走的糾正辦法。而科斯認為,把這種問題歸結為由于甲損害乙所以應該制止甲的傳統(tǒng)做法,掩蓋了問題的實質。實際上這種外部效應問題具有相互性,又稱不兼容性。避免甲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解決的真正問題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制止損害,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并且應當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認識問題。

  科斯在文中先后分析了養(yǎng)牛問題、“斯特奇訴布里奇曼”、“庫克訴福布斯”、“布賴思訴勒菲弗”和“巴斯訴雷戈里”以及其他幾個法律案例??扑拐J為,現實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法律制度至關重要。由于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傳統(tǒng)經濟學所認為的實物,而是采取的行動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設置的權利,所以在交易費用為正的現實世界上,法律制度將會對經濟體系的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最富有生產性地使用它們的人,應該探索這樣一種有效的產權制度。

  在本文的后面一部分,科斯的邏輯大致如下:發(fā)現交易對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談判、締約和履約都有成本;如果這些成本大于權利調整帶來的產值增加,禁令或賠償就可能使權利的市場調整停止或不發(fā)生,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這時有利的權利調整也要由法律來確定,不然,轉移和合并權利的高成本會使最佳配置和最大產值無法實現;經濟組織能以低于市場的成本獲得有效的結果??扑拐J為,企業(yè)、政府、法院均可以降低社會成本。

  科斯在該文結束時指出,權利也是生產要素,在設計經濟運行制度時,應該考慮總成本和總效果。

  按照我的理解,科斯所說的對待負外部性的正確的方法是:宏觀比較雙方的總收益總成本,取收益大的并賦權,這樣會最大限度的降低社會成本。這在理想中是完美的。但是,只能說科斯進步了一些,并未完全解決問題。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充分,通常采取的比較方法是類似于“談判”之類的交涉活動。從這個角度,社會成本是沒有被消除的。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篇二

  1960年科斯在《法和經濟學》雜志上發(fā)表了《社會成本問題》,該文章與《企業(yè)的性質》(1937年)已成為科斯的經典理論。在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譽為“科斯定理”的兩個重要結論。

  文章一開始就提出一個有待分析的問題: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工商業(yè)企業(yè)的行為,并指出解決此類問題采用庇古在《福利經濟學》提出的觀點,即限制或懲罰施害者??扑箙s列舉了醫(yī)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機器的例子說明由于受定勢思維的影響,人們一般都想到怎樣懲罰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響、相互損害的。

  接著,科斯以養(yǎng)牛者走失的牛損害農夫土地上種的谷物一例作為分析起點。他提出了“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和“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并說明只要產權是明確的,并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么,無論在開始時將產權賦予給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構都是有效率的,能夠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yōu)。但是現實情況是,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因此,制度的設計是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礎。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資源稀缺性必定引發(fā)各種經濟競爭和交易費用發(fā)生,而明晰界定的產權安排則是節(jié)省交易費用從而是決定經濟效率的基本制度設定。科斯定理解釋了稀缺世界里產權安排、交易成本、經濟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政府效能→產權安排→交易成本→經濟效率→經濟發(fā)展)?,F實證明所有高效率的發(fā)展現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產權制度基礎,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經濟停滯,則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產權制度陷阱??傊扑苟ɡ淼木A在于發(fā)現了交易費用及其與產權安排的關系,提出了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影響,為人們在經濟生活中作出關于產權安排的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針對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和庇古觀點進行評價。按照庇古的觀點國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內在的市場價值尋求改變??扑固岢隽苏畱撚兴龅?,如果僅隨著市場自身的改變,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害。這就是庇古理論的不足和實踐上的不可能性。

  此外,這篇文章也是對外部性的一個討論??扑苟ɡ碜畛蹙褪窃诮鉀Q外部效應問題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難避免的,傳統(tǒng)經濟學解決外部性都是簡單的懲罰施害者,而克斯卻認為這種解決方法存在缺陷??扑固岢鲎约旱挠^點:讓產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響者進行自由談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夠合理分配,以達到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目的。這是巨大的進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產權界定時明確的,加上交易費用不太大,允許產權自由交易,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外部效應提供了另一種解決方法。

  總而言之,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主要內容就是科斯定理。雖然它們對經濟學做出巨大貢獻但科斯定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費用的假定很不現實:“真實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第二,科斯認為企業(yè)的存在就是因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認為交易費用的高低是由企業(yè)內部交易與市場交易費用兩者相比較確定的。但除了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科斯定理在管理創(chuàng)新、國有企業(yè)改革等方面都有著巨大的貢獻。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篇三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是一篇討論產權的法律界定的論文,構筑了以“科斯定理”為核心的產權理論分析框架??扑乖?959年在弗吉尼亞大學任教時,曾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進行研究,并發(fā)表了論文《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應服從價格機制給予出價最高者,無線電領域混亂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在稀缺性資源中建立產權,并進一步指出產權的界定有賴于法律。這篇文章關于產權分析的初步嘗試引起了經濟學界的廣泛爭論。很多經濟學家均參與了這場大論戰(zhàn),為了說服這些經濟學家,科斯在1960年發(fā)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

  科斯寫作《社會成本問題》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決有害效果問題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認為“這些解決辦法并不合適,因為它們所導致的結果不是人們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們所滿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問題是具有相互性的,“傳統(tǒng)的方法掩蓋了不得不做出選擇的實質”,“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傷害乙,還是允許乙傷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在分析問題時,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為沒有這種權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力的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扑拐f“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為了說明這一問題,科斯舉出了一個例子:失散牛群毀壞鄰近土地作物的例子。并從假設養(yǎng)牛者對毀壞作物負責以及養(yǎng)牛者對毀壞作物不負責兩個角度,分別闡述了如果定價機制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都能實現產值最大化的結果,并且不受法律狀況的影響。這個結論即被斯蒂格勒稱為“科斯定理”。這個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場交易的費用為零,無論產權屬于何方,通過協商交易的途徑都可以達到同樣的最佳效果。這種使資源利用達到最佳效率的結果與產權的歸屬是無關的。

  但是,當加入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時,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科斯早就在《企業(yè)的性質》一文中指出,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傾向于將“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路途中的一塊墊腳石,以便進一步分析一個有正交易費用的經濟”。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之后在本文的第五節(jié)中科斯研究了權力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某種既定的市場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力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對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方法做了具體的分析。

  運用交易費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為市場的替代物的企業(yè)。“顯而易見,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將是產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yè)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yè)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通過企業(y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于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業(yè)并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強制規(guī)定各種生產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有時它的成本也大的驚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yè)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

  對于有害效應問題,關鍵在于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的解決辦法都是有成本的,區(qū)別在于相對成本差異??扑拐J為我們應該做的是進行詳細的研究,分析和比較,比較個方式的成本與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于科斯想要說明應該用什么樣的經濟方法來研究問題。

  文章的第六節(jié)闡述的是“權力的法律界定及有關經濟問題”,科斯說“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并決定各種資源如何使用”,“問題的關鍵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與允許這些效果繼續(xù)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決于財產權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轉移的條件和權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證。

  科斯揭示了庇古對于問題的看法及經濟學分析方法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庇古的傳統(tǒng)是錯誤的,科斯指出經濟學家未能對解決有害問題得出正確結論,根源是福利經濟學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變方法:

  第一. 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時,適當的做法是比較這些不同的安排所 產生的社會總產品,而對私人產品和社會產品做一搬的比較則沒有什么意義。

  第二. 通過將自由放任狀態(tài)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但由于理想世界 的不確定性,使得這種分析對經濟政策沒有太大的幫助,應該將分析的出發(fā)點定在現實存在的情況上。

  第三. 對于生產要素的錯誤概念。通常認為要素是實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為權利, 如果將生產要素是為權利,做生產有害效果的事的權利也是生產要素,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啟發(fā)了人們對產權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產權與制度研究領域的經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總結為我們所熟知的“科斯定理”。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于在揭示傳統(tǒng)教條的錯誤時,提出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力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說過:“在一篇文章(是指《企業(yè)的性質》)中,交易費用是用來表明,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么企業(yè)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會成本問題》)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費用沒有引入分析之中,從問題的范圍考慮,法律就沒有意義。”科斯此文雖然沒有將產權的概念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進行綜合性的闡述,但他為后繼者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問題的視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采用了邊際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費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還是遭到了批評,這個定理一直被認為是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的同義反復。但其實正如科斯所說,可以將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費用的基礎,科斯定理的貢獻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費用的情況下,法律在決定資源如何利用方面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科斯認為,在交易費用高昂,使得交易無法達成的情況下,由法官通過計算產值,讓產值更低的一方承擔責任,科斯提出的這一原則既與法的 精神相違背,在經學上也無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場的人士說,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干預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計算產值和由計委官員計算產值,其內在思路是一致的。兩者都面臨同樣的困難:無論是計委官員,還是法官,他們都無法全面了解價格等市場信息,他們的計算,注定是失敗的計算。

  青年經濟學家莫志宏從奧地利學派主觀價值的角度,批評科斯的“計劃者視角”,我很贊同她的批評。本文要說的是,即便純以芝加哥學派的視角看,科斯對侵權責任的分析,乃至后來波斯納等人建立的責任原則,也是完全無法成立的。

  總之,雖然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書受到了許多的批評,但能夠取得這么重大的影響,也證明了這本書的確有他存在的意義,這也是科斯對人類社會的最大貢獻,是脫離哲學確立了社會終極正義的科學標準,所以從這方面看,《社會成本問題》也是一本值得我們學習的一篇好文章。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篇四

  20XX年7月28日讀盛洪先生主編的《現代制度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

  盛洪先生在前言一:“新制度經濟學家和他們的理論”一文寫于1993年,主要對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尤其對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基本核心觀點進行了簡明扼要的說明,為開始學習或了解新制度經濟學的后學打開了通向新制度經濟學的大門。在前言二:“走向新政治經濟學”一文寫于2001年,則是對本書所編輯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論文內容逐篇進行了導讀式的分析,為我等后學能更清楚地閱讀和理解新制度經濟學大家的代表作奠定了基礎。該文從科斯的社會成本角度延伸開來,延伸到整個社會體制及其代表物政治體制,文中貫穿了新制度經濟學大家們的真知卓見,猶如一根無形的彩色絲線將散落于各家的珍珠串成了一個眩目璀璨的項鏈。字里行間發(fā)人深思……

  一、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1、外部侵害不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時損失,但同樣讓侵害者停止侵害行為也會造成損失。

  2、法律根據對社會的成本與收益的考慮,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為,即使對別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該行為的當事人采用了適宜的技術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認這些行為的合法性。

  3、讓企業(yè)和公用事業(yè)以“合法的妨害”為理由免除侵害責任是否是一個更好的選擇,擁有“合法的妨害”權利的當事人,是否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使用低于適宜水平的技術,從而使侵害的程度高于均衡水平。

  4、依據這個理論學習分析公共事業(yè)的管理問題、公共資源的管理問題、污染的問題等等。。。

  根據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觀點,整個社會(包括法學和經濟學界)在解決社會凈產品與私人凈產品的矛盾時候,一般采用賠償、征稅、許可證或者強制搬遷等方式來彌補侵害者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認為,在處理這種類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國家)行為比市場調整更直接有效。

  “甚至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 存在許多妨礙社會資源……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分配的障礙。對這些障礙的研究成了我們現在問題的本質。…… 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實踐性的。它試圖尋找更高瞻遠矚的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政府現在或者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游戲,并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

  羅納德·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通過對侵害的交互性,以法律判例為基本事實,提出了對此類侵害事件的新的看法:

  一、問題的交互性質

  科斯首先提出,不能單純從現有侵害發(fā)生的情況來判斷侵害的賠償權利和義務。往往這種侵害行為在本質上存在交互性,比如牛吃谷物的例子:

  如果單純因為牛吃了谷物就認定牛侵害了谷物的話,實際上是過于偏頗的。因為如果為了降低牛吃谷物的可能性,就不得不減少牛的數量或者限制牛群活動的區(qū)間(比如籬笆),這樣一方面可能降低了牛肉的供應,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牛群放牧的成本(比如籬笆)。從這個角度看,難道我們不能認為是種植的面積侵害了放牧牛群的利益嗎?

  基于以上分析,科斯提出,“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 必須從總體和邊際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

  二、兩種不同的定價制度

  在不考慮定價制度的成本的情況下(不考慮交易成本),科斯以牛吃谷物一例,分析了兩種不同的定價制度:

  1、侵害者按照市場價格對所造成的侵害給予全額補償:只有當牛群的邊際產出價值大于谷物損失的市場價值,那么養(yǎng)牛者必然愿意支付全額補償,而谷物種植者由于獲得損失谷物的市場等額補償,實際上其從谷物中的總體收益不變。也就是說,當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該土地上使用生產要素的總產值與這些要素在次優(yōu)用途下的附加產值之間的差額。若損害超過農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則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產值將超過在考慮損害后使用該土地的總產值。因此,人們就會放棄耕種這塊土地而將各種要素偷盜其他地方的生產中去。”也就是說,從總體產出考慮,只要侵害者根據市場價值對所造成的損害給予全額補償的話,無論最終形成的是一種什么樣的牛群和種植比例,“對資源配置沒有任何長期影響。”

  2、侵害者不需要對所造成的侵害給予賠償:在這個時候,農夫為了降低損失,就不得不支付給養(yǎng)牛者一定費用,以使得養(yǎng)牛者愿意保持現有的牛群數量,當補償的費用等于牛群的邊際產出時,養(yǎng)牛者將愿意保持現有牛群數量,如果同時農夫由于降低牛群吃谷物所獲得的產值大于或等于該補償費用時,農夫就愿意支付該補償費用;換個角度,農夫還可以通過建設籬笆等增加成本的方法來降低谷物損失,而當降低谷物損失所獲得的產值大于建設籬笆等新增成本的情況下,農夫也愿意采取這樣的措施。

  因此,從總體產出的角度來看,“如果定價制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三、四個典型性的判例

  1、“斯特奇斯訴布里奇曼”案:醫(yī)生訴糖果商機器生產噪音,

  2、“庫克訴福布斯”案:化學廠硫酸氨氣導致可可果纖維草席質量受損

  3、“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造墻和堆放木材導致他人煙囪排煙不暢

  4、“巴斯訴戈雷格斯”案:釀酒與通氣口排風通道

  根據侵害交互的基本觀點,對四個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認為對任何一種侵害行為而言,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無論初始的權利義務結構是什么樣的,只要允許完全市場競爭,那么市場自然會將資源調整配置到最優(yōu)狀態(tài),使得產值最大。

  四、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

  1、在不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市場通過對合法權利的分配可以導致產值最大化;但是在開綠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只有在“這種重新安排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重新安排才能進行。”因此,“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安排,否則通過轉移和合并權利達到同樣效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權利安排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也就是說,在考慮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如果交易成本過高,單純依靠市場是無法實現資源(權利)最優(yōu)配置的,這時候政府(法律)成為了次優(yōu)的解決方案。

  2、企業(yè)作為替代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組織,“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重新安排的結果,而是作為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也就是說,當企業(yè)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場交易成本的時候,企業(yè)就成為了代替市場交易來完成資源(權利)配置的一種制度形式。

  3、還有一種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強制性地規(guī)定人們必須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須遵守的。”“在某種意義上,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yè),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但是,“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組織的成本進行某種活動。但政府行政機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

  4、市場、企業(yè)和國家行政命令都是解決資源配置問題的制度安排,“問題在于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于市場和企業(yè)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但是問題反過來也一樣,是否政府管制沒有解決問題,就應該全面放棄由市場來自行調整呢?

  五、合法的妨害

  在充分分析了妨害的經濟性質、解決機制的基礎上,科斯先生大量引用了英國和美國妨害問題的相關判例資料,提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

  1、“以對鄰人的損害為代價來使用自己的財產,或…… 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內,他所開的工廠產生的噪聲和煙塵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適。只有在他的行為不合理時就其效用和所導致的有害結果而言,它才構成妨害。”

  2、“…… 在處理有妨害后果的行為時所面臨的問題,并不簡單地是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為停止生產該損害行為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 但真正的危險是,政府對經濟體系的全面干預會導致對那些對過分的有害后果負有責任的人的保護。”

  中文翻譯的有點暈,下次將英文的相關部分都補充于后。

  六、庇古與庇古傳統(tǒng)之批判

  所老實話,沒怎么看明白?;仡^先把庇古的福利經濟學看看再做筆記吧。暈死我了。

  從基本內容上,感覺是說,古典經濟學家傾向于采用“自然”(市場)的手段來解決資源配置問題,以達到產值的最大化;而庇古先生傾向于采用政府手段解決這些問題,而且“政府現在或最終會控制經濟力量的游戲,以此來促進經濟福利,并由此促進其所有公民總的福利。”

  科斯先生通過對庇古先生所提出的“火車火星問題”、“兔子問題”去分析了庇古先生體系的混亂和模糊,雖然我并沒有看明白。哈哈,最終指出,并沒有辦法卻確認市場還是政府是解決妨害的最優(yōu)辦法,而是應該放開視野,“比較不同社會安排所產生的總產品,……應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進行,并應考慮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總效應。”其次,“將我們分析的出發(fā)點定在實際存在的情形上來審視政策變化的效果”,而不是“對自由放任狀態(tài)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較來進行分析”。最后,科斯先生提出了,以產權的角度來分析生產要素的觀點,也就是說,生產要素的配置問題從本質上說是產權配置的過程。

  《社會成本問題》讀書筆記篇五

  一、有待分析的問題

  引出問題:如何處理工廠(甲)對居民(乙)的煙塵污染問題?庇古,《福利經濟學》:賠償、征稅或責令工廠遷出??扑拐J為這些辦法并不合適,這類問題有待分析。

  二、問題的交互性質

  甲對乙的污染或侵擾固然是一種侵害。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會使甲受到侵害。問題具有交互性,處理這個問題要全面權衡利害關系,“必須從總體的和邊際的角度看待這一問題”。

  三、對損害負有責任的定價制度

  羊牛者(甲)對農夫(乙)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賠償費用的支付額取決于農夫與養(yǎng)牛者進行討價還價的本領。但這筆費用既不會高得使養(yǎng)牛者放棄這個地點,也不會不隨牛群規(guī)模而變”。“這種協議不會影響資源的配置,但會改變養(yǎng)牛者與農夫之間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簡單地說,養(yǎng)牛者支付給農夫m1,而m1大于農夫放棄土地耕種的收益m2,但m1小于養(yǎng)牛者由此新獲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為0。

  四、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由農夫承擔責任。農夫會付給養(yǎng)牛者l1作為補償養(yǎng)牛者減少牛群數目的損失,而l1大于養(yǎng)牛者的損失l2,但小于農夫由此而獲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為0。

  *兩種方式都導致一種結果:雙方都盈利,雙方都滿意,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

  五、問題的重新說明

  科斯以四個實例論證其觀點的本質,并表明其普遍適用性。

  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說是損失,但,如果不讓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

  如果甲勝訴,乙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甲放棄對乙的權利,乙會給甲補償,而且補償大于甲不放棄權利的收益。(乙對甲的補償小于乙因此帶來的收益。)這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如果乙勝訴,甲會找甲談判,表示:如果乙放棄對甲的權利,甲會給乙補償,而且補償大于乙不放棄權利的收益。(甲對乙的補償小于甲因此帶來的收益。)同樣,甲乙可以達成協議。

  因此,無論如何,在交易成本為0的情況下,甲乙都會通過談判實現產值、利潤最大化,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

  六、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隱含了一個前提: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這不是現實,是個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無法進行。“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

  “問題在于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于市場和企業(yè)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權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關的經濟問題

  “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著經濟行為”。

  “我們在處理有妨害后果的行為時所面臨的問題,并不是簡單地限制那些有責任者。必須決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為停止產生該損害行為的結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在由法律制度調整權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關妨害的案件中,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并決定各種資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研究

  九、庇古傳統(tǒng)

  庇古的觀點認為,解決的辦法是對侵害者(甲)征稅。

  科斯認為,單方面征稅是不對的。即使征稅,也應該建立一種雙重的征稅制度。因為甲對乙的侵害對乙來說是損失,但不允許甲侵害乙,同樣會對甲造成損失。但“我無法想象如何得到這樣的稅收制度所需要的數據”。“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這種稅收一定帶來最佳狀況就足夠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變

  研究問題的方法必須改變,要考慮總的效果:社會成本和社會利潤。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為0,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使這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為0,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

  3、產權制度的供給是人們進行交易、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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