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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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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家是以道為其思想體系核心的一個學派,其法律思想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希望大家喜歡。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一):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國苦縣厲鄉(xiāng)曲仁里人。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被認為是道家的創(chuàng)始人。事實上,關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會知道著名的“無為而治”以及“道法萬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從這兩個簡單的地方說起,嘗試著闡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對于“無為而治”這一說法,我想可能會與我們現(xiàn)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國”以及古時所崇尚的“以禮治國”,有著很大的差別。從我的觀點來看,老子提出這一說法,是基于它對世間萬事萬物的辯證看法。比如什么“禍福相依”、“長短相對”以及“強弱轉(zhuǎn)化”等諸多對立與統(tǒng)一的例子。也許正是立足這一基礎之上,老子認為為國者不應當有所作為。應當清心寡欲,靜心休養(yǎng),讓社會隨著自然的演進而演進。矗立在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謂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間萬物的根本,乃世間不變的真理,是不隨著人們的意志轉(zhuǎn)變而轉(zhuǎn)變的。在這一觀點上,我比較贊同老子。確實,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一些永恒的、不變的真理。它支配著我們,引導著我們,帶領著我們,是我們擺脫愚昧,走向智慧。使我們擺脫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無為而治太過于絕對化、過于牽強。試想一下:在這樣一個社會中,如何讓人們做到遵守社會的“法”?又如何促進社會的進步?這些都是達不到的,因為這些都離不開外來因素的干預。都必然會走上有為而治的道路,召喚法律的統(tǒng)治。

  再有就是對于老子所強調(diào)的“不應公布法律”、“使民眾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贊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隱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懾力。這讓我想起了鄭國子產(chǎn)在鑄銅書時所遭遇的質(zhì)疑,原話我暫時想不起來,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眾就不會懼怕了。其實,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誰說了算?統(tǒng)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終結(jié)果就是個人統(tǒng)治的極致,是為統(tǒng)治者敞開違法的大門。

  我也不知道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學??傊?,我認為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謂的“自然法”。確實是存在的,并且,它高于社會上人定的法律,主導者世間萬物的運行。為我們的每一個行動劃上界線,為我們的每一片語言添上彩光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二):

  戰(zhàn)國中期的莊周與老子一脈相通,世稱老莊。“夫老之有莊,猶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莊子翼》序言)莊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虛無”主義。

  (一)主張絕對“無為”,否定法律、道德與人類文明

  莊子進一步從消極方面發(fā)展了老子的思想。從“道”出發(fā),他也認為必須“無為而治”。如說:“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 (《莊子·在宥》) 并激烈反對各家的“有為”政治。他批評墨家“兼愛”、“節(jié)用”、“節(jié)葬”等主張是“亂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評儒、法兩家,認為“賞罰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禮法度數(shù),刑(形)名比詳,治之末也”. (《莊子·天道》) 在他看來,只有未經(jīng)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價值,而社會文明的發(fā)展都是對自然的破壞。因此,莊子的理想已不滿足于老子的“小國寡民”,而要求回到人與動物無別的“渾沌時代”,也就是“同與群獸居,族與萬物并”, “無知無欲”, “無人之情”的“至德之世”。莊子主張“絕圣棄智,大盜乃止;?NE74E?玉毀珠,小盜不起,焚符破璽,而民樸鄙;掊斗折衡,而民不爭。殫殘?zhí)煜轮シǎ袷伎膳c論議。"(《莊子·胠篋》) 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規(guī)范,以及一切物質(zhì)和精神文明,實質(zhì)上就是對整個人類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絕對的精神自由

  莊子認為,人對人世間的生死、存亡、窮達、富貴、毀譽等等,自己根本無法掌握,只能“安時而處順”, (《莊子·大宗師》) “知其無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從而陷入了宿命論。但他又極端不滿現(xiàn)實,憤世疾俗,不愿受仁義道德、禮法刑政的羈絆,只好從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脫。其辦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場大夢,物我兩忘。他認為這樣就可以與“道”同體,獲得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絕對自由。他把老子的對立面可以無條件轉(zhuǎn)化的錯誤,發(fā)展為相對主義。完全否定事物的質(zhì)的規(guī)定性和事物之間的差別,也不承認有判斷是非、功過的客觀標準。“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莊子·齊物論》.)既然如此,也就沒有什么可以作為人們言行是非的客觀規(guī)范。

  (三)“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

  莊子以相對主義為武器,對當時的仁義道德和法律制度進行了揭露。如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法律、道德之類,對于這些竊國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會成為被他們利用的工具:“為之斗斛以量之,則并與斗斛而竊之,為之權(quán)衡而稱之,則并與權(quán)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以信之,則并與符璽而竊之;為之仁義以矯之,則并與仁義而竊之。" (《莊子·胠篋》)

  莊子的沒落貴族的悲觀絕望和不與統(tǒng)治者合作的情緒,引起后世不當權(quán)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鳴。他對當時禮法刑政的抨擊雖有助于加深對剝削者法制的認識,但他鼓吹的法律虛無主義,對法律思想的發(fā)展卻有消極作用。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三):

  老子的思想體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據(jù),而道是一種自然法則。從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則位階來看,人類社會的法律處于最低的層面,要受到道與天地之法的約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應體現(xiàn)德的精神,而德體現(xiàn)道的精神和品質(zhì):“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因為“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因此,道法的形式應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張法令應避免繁雜嚴苛,認為“多言數(shù)窮”,“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盜賊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簡約法律。老子主張法要適度,不能走極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關系上,老子認為“道常無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這里的“常”意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說明隨著時空環(huán)境的變化,必須對法律進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須透過法條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實質(zhì)與原則,不能教條地從其表面文字出發(fā)去闡釋和運用法律規(guī)定。老子也認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不殆。”這又說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產(chǎn)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經(jīng)》中,老子批判儒家禮法,認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他也對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認為“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物滋彰,盜賊多有”,“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論作為法律批判的依據(jù),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對法律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一是莊子學派對法律的否定,另一則是黃老學派對法律的肯定。

  莊子批判當時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戰(zhàn)國時期“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那樣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強權(quán)之法。莊子追求絕對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與動物無別的混沌時代。他不承認有判斷是非功過的客觀標準,認為“物無非彼,物無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莊子繼承老子思想,認為“道”是世界萬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無為無形,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將“道”作為修身治國的工具,并主張以“道”而非法律來確定君臣關系的準則,“以道觀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觀分,而君臣之義明。”莊子區(qū)別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為”的思想,“何謂道?有天道,有人道。無為而尊者,天道也;有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遠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詳在于臣。三軍五兵之運,德之末也;賞罰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禮法度數(shù),形名比詳,治之末也。”但是,莊子后學漸漸認同了仁、義、禮、法的作用,認為“君先而臣從,父先而子從,兄先而弟從,長先而少從,男先而女從,夫先而婦從。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陳者,法也;遠而不可不居者,義也;親而不可不廣者,仁也;節(jié)而不可不積者,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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