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規(guī)定了什么
目前,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都有補貼可以申領啦,最新的新能源汽車的政策已經出臺了,那政策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規(guī)定了什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發(fā)布的《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企【2017】7號)的精神,為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2017年-2018年我市繼續(xù)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
(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yè)墊付的補貼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yè)。
2、補貼產品:中央財政補貼的產品是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按財建[2016]958號確定的補貼標準,詳見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二)地方配套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市財政按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再撥付給銷售單位。
2、補貼產品。市財政補貼的產品是在本市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的,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
(1)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其余車型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2)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3)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對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按實際投資額給予25%的補貼。
在蕭山、余杭、富陽區(qū)及四縣(市)公共領域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配套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的條件
杭州規(guī)定,能夠獲得補貼的產品,是在本市購買、上牌和運行,且已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同時,單位和個人消費者還要滿足不同條件和要求——
單位消費者應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消費者應是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申領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申領所需材料
由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提出補貼申請: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購買者為單位消費者的,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個人消費者的,提供其身份證明材料;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電池、電機、電控發(fā)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相關材料;
(5)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需要使用的充電樁情況。
2.充換電設施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杭州市充換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委提出補貼申請: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2)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基礎設施推進小組備案確認的資料;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6)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資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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