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憲法的內容
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臨時憲法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臨時憲法的內容
辛亥革命勝利后,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公布的、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獻。191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11日公布施行。計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七章,共五十六條。
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注: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辛亥革命勝利,以孫中山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1912年由宋教仁起草,于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南京)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凱《中華民國約法》(俗稱“袁記約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7月1日被復辟帝制的張勛破壞,隨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絕恢復,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錕、吳佩孚以“法統重光”的號召,再度恢復。1923年10月10日被人稱“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發(fā)布命令,稱“法統已成陳跡”,《臨時約法》再次被廢除[1] 。
在南方政府部分,則從未正式廢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公布才依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國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談及此一法律。
南北軍閥在袁世凱死后,首先爭執(zhí)的是所謂新舊《約法》。段祺瑞根據袁世凱生前炮制的所謂新《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以國務院名義發(fā)布了一個由副總統黎元洪“代行”總統職權的通電。段祺瑞的惡劣行徑,遭到了護國軍和全國人民的堅決抵制。唐繼堯等南方軍閥把持的軍務院,梁啟超等進步黨人,孫中山、黃興等原國民黨人,以及北洋軍閥內部如馮國璋等,都主張應該恢復《臨時約法》和國會;根據《臨時約法》,黎元洪應該“繼任”總統,而不是“代行”總統職權。由于全國一致反對,段祺瑞被迫暫時讓步。1916年6月,副總統黎元洪繼任大總統。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總統名義下令恢復《臨時約法》,同時宣布定于8月1日召開國會。歷時近一個月的新舊《約法》之爭,最終以《臨時約法》和國會的恢復而結束。7月,軍務院撤消。在南方的進步黨和原國民黨議員前往北京參加國會復會會議,南北暫時合作。
主要內容有:
?、倥R時約法體現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規(guī)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谂R時約法體現了民主主義精神。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qū)別”。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請愿、訴訟、考試、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同時規(guī)定,人民有納稅、服役等義務。
?、墼谡慕M織形式上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規(guī)定全國的立法權屬于臨時參議院,參議院有權議決一切法律、預算、決算、稅法、幣制及度量衡準則,募集公債,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彈劾大總統和國務員,對臨時大總統行使的重要權力,具有同意權和最后決定權。
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統率全國海陸軍,制定官制官規(guī),任免文武官員等,但行使職權時,須有國務員副署。受參議院彈劾時,由最高法院組成特別法庭審判;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利,它否定了集大權于一身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此外,還規(guī)定了“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yè)之自由”。體現了發(fā)展資本主義經濟的要求。
臨時憲法的歷史意義
《臨時約法》盡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務,也沒有提出一個完整的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的反封建綱領。但在那個時期是一個比較好的東西.其精髓在于它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實踐意義在于在中國第一次開創(chuàng)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其思想啟蒙的意義在于促進了人民的覺醒,鼓舞人民起來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其推動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意義在于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為以后民主革命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條件。其憲法意義在于實現了憲政原則。正如陳旭麓先生所言:“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以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揖美追歐’的結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幾代人的奮斗而取得的最富深遠意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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