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安徽省晚婚晚育的產假有多少天
17年安徽省對產假的規(guī)定做了調整,那晚婚晚育的規(guī)定是什么,產假是多少天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安徽省晚婚晚育的產假有多少天,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安徽省晚婚晚育的產假天數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國家規(guī)定2013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
安徽省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安徽省產假規(guī)定如下: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98天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按國家規(guī)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yè)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yè)支付?!杜毠趧颖Wo規(guī)定》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yè)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并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4]504號)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除了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guī)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渡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
另外,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規(guī)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wèi)生部門的要求作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國家規(guī)定2013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
安徽省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安徽省哺乳假工資規(guī)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里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y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guī)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xù)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fā)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