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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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包括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說,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fā)工資為準,也就是說屬于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單方面辭退員工設定行使期限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理論上一般將此總結為用人單位享有的單方解除權,即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單方解除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即不須由對方當事人同意便可發(fā)生法律效力。
(2)單方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也就談不上解除勞動合同了。
(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勞動關系終止之前。勞資雙方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并非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或者雖有勞動合同但已不再履行其約定的權利義務,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更準確的表述應當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如果不考慮行使期限問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仍發(fā)生單方解除權問題。
對于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期限,《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規(guī)范。原《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該審批時間不能直接認為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但可以作為分析的基礎觀點之一。
從理論上來說,符合單方解除勞動的條件之后,一方長期不行使該權利,但仍允許其行使該權利,會使另一方產生不安定感,是否公平,值得探討。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理論上一般認為該規(guī)定屬于除斥期間,即解除權的法定存續(xù)期間,超過一年后,解除權即喪失,當事人不能再行使該項權利。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時,可參照《合同法》規(guī)定適用,因此可適用該一年期限。如果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超過一年未予行使,該權利即告喪失,不能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解除權與民商事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勞動合同的首要目的是實現(xiàn)穩(wěn)定就業(yè),保障勞動者享受工資等基本權利,而非“交易”,而且在勞動關系中,即便產生解除權,在其實際行使前,雙方仍在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法學界,也尚未形成直接適用民商法除斥期間的理論,直接適用未必妥當。
單方面可以辭退員工的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jié)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guī)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