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司法制度的認識2018年
美國是屬于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主要是實行司法獨立的,并且司法制度的特點是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等等,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美國司法制度的認識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美國司法制度的認識
美國法院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聯邦法院是由美國憲法授 權的,適用國會頒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憲法授權的,適用該州和當地政府頒布的法律。這種雙重法院體系是美國法院體系一種獨有的創(chuàng)新的特征。全美包括聯邦 法院和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qū)和5個屬地的分立法院系統。這些不同的法院系統每年審理大約1億起案件,絕大多數案件在州法院審理。區(qū)分案件由州法院審理還 是由聯邦法院審理,有許多復雜的規(guī)定。其中聯邦法院僅審理以下3類案件:1、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而訟爭的“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guī)定由最高法院 初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guī)定由聯邦系統的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破產案件;2、雙方當事人系不同國籍或州籍而且訟爭數額達1萬美元的案件,可由當 事人自行決定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3、聯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與州雙重管轄而雙方當事人自愿轉由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屬地都有權建立和運作自己的法院系統,其系統的結構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兩級或三級法院,有的則為不同類型的案件設立多級法院體系。各個州的法官在選立方式上也會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長任命、全民選舉和立法機構選立。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終身不等。
寬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審
我們有幸旁聽了大法官羅伯特帶領6位大法官聽審案件的片斷。在上訴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聽審,只有涉及判處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員解職案件和 法律問題確認案件才能夠讓大法官聽審。而決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聽審還必須經過一種專門程序決定??勺屛覀兟愿幸馔獾氖?,經過如此嚴格程序才能進行的聽審, 氛圍和過程卻十分寬松和簡單。身著紅袍的法官們可以坐在轉椅上自由活動身體,也可以隨意地交頭接耳進行議論和發(fā)問。法官在聽審過程中喝水不會被認為行為不 規(guī)范,同樣對當事人,也不會被看作不尊重法庭。法臺前面有專為當事人和代理人準備的飲用水及紙杯。
聽審極有效率。從法庭門前的告示欄 得知,一個上午竟然聽審7個案件。據介紹,每個案件只需聽審法官認為不清楚的問題,并沒有一套例行的程序。法庭內設有專門席位,各案當事人須提前坐此旁聽 等候,前案聽審完畢,后一案當事人接踵而上,銜接相當緊湊。法官不會因為當事人遲到而中斷聽審,影響整個工作的進程。
自覺的判決履行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法院坐落于心臟地區(qū),其上訴法院為聯邦最高法院。在這里審判的案件從政治角度講都是極為敏感的、萊溫斯基案件均 在此審理。這里的法官由美國總統任命,在職期間不受任何審查,除非跟總統一樣被彈劾。首席大法官的助手Sheldon L.Snook先生接待了我們,對于困擾我國法院的判決執(zhí)行問題,Sheldon輕松回答:“在這里執(zhí)行沒有什么問題,判決生效后一般會自動履行,具體由 受案律師負責。一旦有拒不執(zhí)行 的,執(zhí)行部門會盡力去做,進行強制執(zhí)行。剝奪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并不困難,因為法院判決是對外公布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情況受到公眾監(jiān)督,會有人舉報。你只要輸 入電腦一個號,所有審理過此案的人員就能顯示出來,所有這個案件的審理情況均能查詢。哪怕你在南京,只要有這個號,就可以查到?!?/p>
原創(chuàng)的ADR制度
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字面意義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實質意義為“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司法ADR主要運用在地區(qū)法院的一審民事案件中。法 官接受一個案件后,如果認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就可以委托一個律師來調解,自此法官將此案轉交負責調解的律師,不再過問調解過程中的情況。律師接受調解后會盡力去做,也不會泄露案件情況,如調解不成,只向法官報告調解不成的結果。如調解成功,該案了結。費用由律師收取,法院對該案不收費。在華盛頓地區(qū)有一個律師協會,專門負責調解,并經常宣傳自己的調解。當然,法官愿意自己調解也可以。
美國的司法制度概述
1.法院組織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系統:聯邦法院組織系統與州法院組織系統。前者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qū)法院。其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全國一切法院均有約束力。州法院組織系統不統一。一般來說,州的最高一級法院稱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審法院是地區(qū)法院,基層法院是治安法院。
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指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和裁決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馬布里訴麥迪遜”案。司法審查的原則是:憲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項規(guī)定是否違反憲法;經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法律或法律規(guī)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的司法制度的啟示
第一、司法權威問題應當受到充分關注。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機關和法官得不到廣泛尊重,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執(zhí)行,社會和公眾往往歸咎于法律執(zhí)行者的素質 不高,而忽略了公眾是否具有一種正確的公正信念觀。其實司法權威的形成取決于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而我國社會公眾普遍未接受過司法課程教育,缺失司法文 化根基,未能形成一種司法的公正信念。美國法院審判和執(zhí)行的和諧氛圍讓我們深切感受到美國社會公眾良好的司法公正信念。為此,在我國,應當考慮從小學起就 開設法律課程,當然,法院也可以承擔一些有助于公眾法律修養(yǎng)的社會活動,馬里蘭法官宣講團及法院與學校互動模擬法庭的做法可圈可點。培養(yǎng)公眾逐步形成一種 具有深厚司法文化根基的司法信念,無疑將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第二、人性化司法應當全面理解和貫徹。長期以來,我們更多關注的是如 何為當事人提供人性化服務,恰恰忽略了對司法執(zhí)行者的人性化關懷,試想,法官得不到理解和尊重,又如何真正提供人性化司法服務?在美國法官和當事人身上, 我們深切感受到了這種相互的平等的尊重,從信息手冊周到細膩的設計上,也深刻感受到了法院為公眾提供的人性化司法服務。我們認為,在法官隊伍建設和司法為 民措施的落實上,均有值得進一步反思的地方。
第三、司法ADR制度應當得到立法支持。在司法為構建和諧社會服 務的過程中,隨著調解魅力的日益彰顯,調解制度的重新構建成為應然。我們在探索訴訟調解與社會化大調解相銜接的問題上,已經關注到美國的司法ADR制度, 但是我們在實踐中卻舉步艱難,主要問題不是對糾紛和解解決的理念倡導不夠,而是在制度層面上缺少立法的支持。美國司法ADR制度之所以發(fā)揮了充分的作用, 并不在于美國的司法者比我們更懂調解,而在于這種制度建立在法律框架下,同時配置了相應的調解機構。因此,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中考慮確立司法ADR制 度,否則單靠法院摸著石頭過河,是無法取得實質成效的。
第四、聽審程序的簡明和效率值得借鑒。長期以來,二審審理受案件量大等因素制 約,得不到有效公開,二審程序的透明度遭到質疑,終局裁判的權威性也受到挑戰(zhàn)。按照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綱要精神,要積極推進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確保案件審 理的有效公開。為此,我們認為,可以借鑒馬里蘭上訴法院聽審程序的做法,突出二審重點審查的問題,簡化二審庭審環(huán)節(jié),從而提高庭審效率,擴大二審案件開庭 審理的范圍,最終實現審判公開的程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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