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法律要求
征地是因為有關部門為了共同的利益,向農民進行土地征收。那么,在征收的時候,相應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guī)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
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
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guī)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yè),應發(fā)給農民個人。
2、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征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而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qū)位、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及區(qū)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lián)性并不明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
由于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極少參與征收過程,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標準給予補償甚至連法定的最低標準也達不到,在自由裁決的權限內,出現(xiàn)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現(xiàn)象更是常見。實踐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較低的補償費為對價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入市場,但失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卻不能從增值中獲利。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guī)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
法律規(guī)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
處理農村征地糾紛的方法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qū)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shù)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shù)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如果該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xié)議??偠灾k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fā)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xié)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xié)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xié)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xié)調,而是裁決,協(xié)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xié)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xié)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xié)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xié)調裁決辦法或協(xié)調裁決辦法沒有規(guī)定多長時間協(xié)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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