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務員法律常識
公務員法律關系是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所構成的受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務員法律關系是公務員制度法治價值的體現(xiàn)。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公務員法律常識,希望大家喜歡。
2017公務員法律常識
1.行政主體與相對人
(1)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
(2)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簡稱相對人,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處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組織和個人。
在我國,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組織和個人有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制定各種行政規(guī)則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guī)章,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行政措施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如對某一公民作出一個處罰決定,裁決一個復議案件等。
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可分七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yè);(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凍結存款、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12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包括:①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②劃撥存款、匯款;③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④排除妨礙、恢復原狀;⑤代履行;⑥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5.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賹π姓C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趯π姓C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蹖π姓C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軐π姓C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菡J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拚J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嗾J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嵘暾埿姓C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馍暾埿姓C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機關及其管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管轄制度如下:
?、賹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軐σ陨?~3點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什么是公務員
1、什么是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章第二條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哪幾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之規(guī)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目前的公務員考試主要是針對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進行公開招錄,專業(yè)技術類職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錄。
3、公務員職務如何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之規(guī)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4、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如何劃分?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一級;
(二)國務院副,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5、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有什么區(qū)別和聯(lián)系?
從概念上說,我國公務員統(tǒng)一都叫國家公務員,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具體來分才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是指國家部、委、署、總局招考的在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招考條件相對比較苛刻、嚴格。地方國家公務員相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的要求相對稍低,并具有比較強的地域性。
中央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在地位上完全平等。福利待遇方面按照所在地區(qū)和所屬部門的不同有一定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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