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都有哪些
打官司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管轄的問題,而不同的刑事訴訟,也有不同的管轄啦,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希望能幫到你們。
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
一、職能管轄
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qū)職權范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有時會發(fā)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tǒng)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指定其轄區(qū)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guī)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qū)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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