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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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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公司法案例分析的內(nèi)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司法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與乙公司屬業(yè)務上競爭伙伴。甲公司因合同糾紛欠乙公司人民幣300萬元,于是甲公司以其全部資產(chǎn)抵債,然后辦理注銷登記。后來雙方發(fā)生矛盾,甲公司不履行協(xié)議,于是乙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并協(xié)議。

  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是否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合并?

  參考結論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不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合并。

  法理、法律分析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兩種: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續(xù)并擴大的合并方式。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創(chuàng)設一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并沒有就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一事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的本意,是用甲公司的全部財產(chǎn)來清償欠乙公司的債務,這是雙方對債務履行方式的一種合意,并沒有體現(xiàn)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兩公司合二為一的意向。至于甲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這本身是甲公司內(nèi)部的問題,外人無權干涉,即便在協(xié)議中寫明這一條件,也并沒有賦予乙公司請求法院注銷甲公司的權利??傊?,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這份協(xié)議,是雙方對債務清償形式的一種約定,而非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合并。對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乙公司可以依協(xié)議要求甲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資產(chǎn)償還,若甲公司資不抵債,乙公司可通過破產(chǎn)還債程序得到清償。至于甲公司辦理公司注銷登記一事,系甲公司的內(nèi)部事務,須由其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二)

  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新雨公司),由乙任執(zhí)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jīng)營管理,甲任監(jiān)事。乙同時為其個人投資的東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jīng)理,該公司欠白云公司貨款50萬元未還。乙與白云公司達成協(xié)議約定:若3個月后仍不能還款,乙將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權轉(zhuǎn)讓20%給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設質(zhì)。屆期,東風公司未還款,白云公司請求乙履行協(xié)議,乙以“此事尚未與股東甲商量”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擬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的一處房屋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給東風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銀行借款需要擔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向該銀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諾若到期丙不能還款則由新雨公司負責清償,該銀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異議。

  甲知悉上述情況后,向乙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以解決問題,乙以業(yè)務太忙為由遲遲未答應開會。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紅利也未分過,目前虧損嚴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決定轉(zhuǎn)讓股權,退出公司,但一時未找到受讓人。

  問題:

  1、白云公司如想通過訴訟解決與東風公司之間的糾紛,應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現(xiàn)股權質(zhì)權,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3、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單方向某銀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質(zhì)和效力如何?為什么?

  5、針對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讓人的情況,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對策?

  1、(1)請求東風公司清償貨款本金與利息;

  (2)請求東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請求行使股權質(zhì)權(或權利質(zhì)權)。

  2、(1)證明其與乙簽訂了股權質(zhì)押合同;

  (2)證明股權質(zhì)押已經(jīng)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

  3、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4、該保函具有保證合同的性質(zhì),保證合同有效。乙雖然未經(jīng)股東會同意為銀行擔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

  案情:國有企業(yè)川南商業(yè)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chǎn)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將企業(yè)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fā)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jiān)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fā)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jīng)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shù)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xié)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jù)協(xié)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xié)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fā)現(xiàn):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yè)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chǎn)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jīng)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4、藍某可否根據(jù)補償協(xié)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案:

  1、 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jù)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3)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于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zhuǎn)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

  2、 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jiān)事,也不能擔任監(jiān)事會主席。

  3、 無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決議應在股東會上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jiān)事會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決議,故該決議無效?;跓o效決議而實施的增資行為也應歸于無效。

  4、 不能。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xiàn)金,王某將股權抵償給藍某的實質(zhì)是股權的對外轉(zhuǎn)讓;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出讓股權應經(jīng)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董事會無權批準股東對外轉(zhuǎn)讓股權。

  5、 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

  公司法案例分析(四)

  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xiàn)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jīng)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nèi)容與投資合同內(nèi)容一致。乙公司經(jīng)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chǎn)經(jīng)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貨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zhuǎn)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貸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問題:

  1、甲公司的抵押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3、甲公司認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龍某退還其占用的120萬元中的60萬元?為什么?

  5、甲公司應否承擔乙公司虧損的一半?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龍某對丙銀行的債務各應如何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

  1、 有效。因甲公司為抵押行為時,抵押物并未轉(zhuǎn)移,甲公司對該土地仍有支配權。

  2、 有效。公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股東出資不到位不影響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

  4、 不能。龍某占用的是公司資金,龍某僅對乙公司有返還義務,對甲公司無返還義務。

  5、 不應承擔。公司成立后,股東之投資協(xié)議不能對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繳納出資的義務,而無直接分擔公司虧損的義務。

  6、 乙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chǎn)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nèi)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范圍內(nèi)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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