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分類
打官司的時間還是有限制的,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有多久,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的內容,歡迎閱讀。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分類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jīng)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計算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jīng)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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