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程序,取保候審要司法機關審核滿足條件,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歡迎大家閱讀!
能夠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72條,以及《公安部規(guī)定》、《檢察院刑事辦案規(guī)則》《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guī)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不能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
有下列情節(ji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shù)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的,或者具有本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條 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jù)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十三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取保候審期滿后,會根據(jù)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執(zhí)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能夠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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