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不是只保護兩年內的起訴時效
勞動者與單位之間要是產生了加班費糾紛的話,就會舉證加班費,那加班費的時效是不是規(guī)定有兩年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是不是兩年的起訴時效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
但對于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shù)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加班費追討的常見問題
問題一:有很多曾在一起或正在一起的同事先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曾任職或正在任職的同一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而這些同事分別又以其余同事起訴的案件中證人的身份出庭,來證明其余同事加班的事實。
單憑同事的證人證言,不能證明主張權利一方的加班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否則法院不能僅憑證人證言來認定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
問題二: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一方未到庭應訴,法院能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答案是否定的,雖然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答辯權,但是該行為的發(fā)生并不能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勞動者可以不用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因為這是兩個法律問題,不得相互混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發(fā)生了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注意隨時保留一些證據(jù),例如用人單位承諾過一段期間給付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承諾;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及其他書信的形式證明勞動者曾經向用人單位主張過該權利;也可通過向有關行政機關主張權利,來達到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合法保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犯。
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jù)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guī)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xiàn)。
索要加班費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 證據(jù),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jù)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jù)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 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 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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