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加班費的申請怎么寫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和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所提交的仲裁請求的申請書,那加班費是怎么寫申請?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仲裁加班費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x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xxx市xxx區(qū)xxx路x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qū)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2007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guī)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fā)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shù)、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 940元(2008年7月1日雙方協(xié)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shù)計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xié)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guī)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jīng)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簽名)
年 月 日
加班費勞動仲裁的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nèi)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加班費勞動仲裁的程序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nèi)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shù)組成。
2、調(diào)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jù),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3、仲裁調(diào)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diào)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仲裁調(diào)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diào)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diào)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diào)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或不愿接受調(diào)解的,經(jīng)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六十日內(nèi)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 五日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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