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關乎到每個上班族的利益的,那加班費是有多少的?東莞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東莞加班費的支付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東莞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guī)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在該規(guī)定中的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早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得知,加班費屬于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資里面的。
特殊情形下可拒絕加班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yǎng)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yè)、供銷企業(yè)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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