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廣州最低的加班費標準是什么
在廣州這個城市工作,廣州的最低加班費的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廣州最低的加班費標準是什么,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廣州最低的加班費標準
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整年平均,約21.75天)。
廣州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以此為例,日工資約71元。初一到初三是法定節(jié)假日(三倍基本工資計算),每天的加班工資至少為213元(71×300%);除夕和春節(jié)后三天加班(加班費雙倍基本工資),每天至少142(71×200%)元。假設7天加班,最低能賺1207元。
加班費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采訪時,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特別強調,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或用人單位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伙食、交通等補貼都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他特別提到,除根據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外,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個人支出項目,可在其工資中進行代扣代繳。
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進行提前約定嗎
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指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該條法律規(guī)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么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什么呢?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guī)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也未約定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呢?各地對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據《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規(guī)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雙方無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首先遵循“約定優(yōu)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