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管理規(guī)定
在法律現(xiàn)實主義中,法律淵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務管理規(guī)定,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事務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依法治校,規(guī)范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進行的民事、教育、技術、經濟等活動,規(guī)范學校法律事務管理,維護學校各項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參照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學校對外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有關事項及專項涉法事務。
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合同簽訂及履行、訴訟、仲裁案件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校辦企業(yè)的法律事務由該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自主管理。
第四條 學校對影響學校權益,需要明確與他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事項,與他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進行合約化規(guī)范管理。
第五條 學校堅持預防為主、救濟為輔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權責體系,防范法律風險。
第六條 學校法律事務管理實行統(tǒng)一歸口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是學校法律事務歸口管理機構;學校其他職能部門和業(yè)務主辦單位按照學校規(guī)定或授權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法律事務。
第八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管理法律事務的職責為:
(一)制定法律事務管理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提供一般法律咨詢服務。
(三)負責審查學校簽訂的各類合同。
(四)負責學校合同和案件的備案。
(五)協(xié)助督促有關合同履行。
(六)協(xié)調督促訴訟案件處理。
(七)根據(jù)學校委托,協(xié)助辦理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訴訟案件。
(八)辦理學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 學校其他職能部門和業(yè)務主辦單位管理法律事務的職責為:
(一)根據(jù)學校授權,對外代表學校進行具體業(yè)務洽談。
(二)負責具體執(zhí)行有關合同和協(xié)議。
(三)負責具體辦理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案件。
(四)負責辦理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條 學校職能部門和業(yè)務主辦單位代表學校簽訂和履行合同、辦理訴訟案件,應當確定一至兩名主要承辦人。
法律事務承辦人應當為本部門、本單位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合同履行和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人調離的,職能部門和業(yè)務主辦單位應當及時確定新的承辦人。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合同、案件承辦人工作的監(jiān)督,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
第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學校簽訂各類合同、辦理訴訟、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務,必須申請校長授權委托。
學校通過規(guī)范性文件將有關法律事務授權事項明確轉授其他機構或人員的,按照學校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學校非法人單位、部門等辦理有關法律事務,需要校長授權委托的,應當申請學校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
法人授權委托書由校長簽發(fā)。
第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應當根據(jù)所辦理事項的具體情況,寫明下列內容:
(一)被授權人姓名、職務、所在部門或單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權限。
(四)委托起止時間。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受托人必須盡職盡責,盡力維護學校權益。
第十七條 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應當在學校黨政辦公室履行備案手續(xù)。
第四章 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 學校聘任法律專業(yè)人士擔任學校法律顧問。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的具體協(xié)調和管理。
學校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以學校重大法律事務為主,校內各單位需要委托學校法律顧問代理法律事務、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或提供法律咨詢等有關工作時,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黨政辦公室統(tǒng)一協(xié)調安排。
第十九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具體職責為:
(一)為學校的重大決策及有關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學校各部門和單位提供法律咨詢。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學校重大項目談判,草擬、修改和審查學校重要法律文書。
(四)受學校委托,參加辦理學校重大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案件。
(五)辦理學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條 學校法律顧問面向全校所有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詢意見不需要承辦部門另行支付費用。
承辦部門委托法律顧問從事下列法律服務的,應當與法律顧問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由承辦部門另行支付費用:
(一)訴訟、仲裁案件。
(二)學校重大專項涉法事務盡職調查、方案策劃、出具法律意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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