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規(guī)章制度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法哲學的基本問題之一。關于道德與法律是否存在本質聯(lián)系,自然法學派認為,道德與法律有本質的聯(lián)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務規(guī)章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事務規(guī)章制度
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健全東北電氣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加強對公司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公司資產安全,防止公司資產流失,規(guī)范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報送程序,維護出資人和所出資公司的合法權益,結合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
第三條
原則
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當遵循“誠信、高效、優(yōu)質”的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運用相關知識和技能處理法律事務。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公司法人或公司董事長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對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領導責任。
第五條
公司設立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隸屬于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業(yè)務主管部門。
第六條
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制度建設,研究和處理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問題,履行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服務的工作職能。逐步建立完善與公司發(fā)展相適應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法律支撐和法律服務體系、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二)參與起草、修改、審核公司章程及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并就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支撐;
(三)負責公司法律糾紛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和參與處理公司的訴訟、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活動,切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協(xié)助相關部門做好公司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管理,配合做好債權債務清理追收等工作;
(五)收集和提供與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信息,為公司提供包括經營、管理、法律等各方面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六)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溝通協(xié)調,取得工作支持,負責公司及各單位外聘律師的選擇和考評工作;
(七)制定合同管理辦法。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并對公司合同管理執(zhí)行情況進行考核。負責組織協(xié)調處理合同爭議糾紛;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九)做好其他涉及法律事務管理的工作。
第七條
各子公司要加強法律事務工作的領導,法人單位或法人委托單位應設置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處理子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
各子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比照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執(zhí)行,同時負責上報各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務和問題,并依照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安排參與處理工作。
第八條
各子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實行各子公司和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各子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法律事務向各子公司負責人,確保各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貫徹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和各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提供服務的質量,滿足公司法律需求的程度及綜合表現(xiàn)由子公司進行考核;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對其業(yè)務開展情況、業(yè)務水平、維護公司根本利益等方面進行評價,并納入子公司對其考核的內容,作為干部任用和業(yè)績評價的依據。
第九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當支持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并為其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章
法律業(yè)務培訓管理
第十條
法律業(yè)務培訓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法律知識培訓;
(二)對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定期進行的法律專業(yè)培訓;
(三)關鍵業(yè)務崗位經營管理人員相關法律專業(yè)知識培訓;
(四)根據需要對有關業(yè)務人員進行法律基礎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方式:
(一)組織參加公司法律專業(yè)知識及技能培訓;
(二)委托專業(yè)人員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三)每年定期對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yè)知識培訓;
(四)根據經營需要對各類管理人員不定期組織法律知識講座。
第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以涉及本專業(yè)法律為主,每年須組織一次普法考試。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子公司應利用多種形式,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完成相關法律信息的報送工作。
第四章
法律顧問
第十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是指取得公司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由公司聘任,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五條
公司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業(yè);
(二)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公司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十六條
公司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處理公司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公司有關文件、資料,詢問公司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對公司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公司的子公司的法律顧問可以直接向出資方反映。
第十七條
公司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以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二)依法履行公司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公司商業(yè)秘密;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司規(guī)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公司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guī)定公司法律顧問處理公司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確保公司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公司法律顧問助理,協(xié)助公司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五章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以公司為主體,其登記、備案和協(xié)調等相關工作應堅持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授權、逐級上報、各負其責的原則。
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的名義處理糾紛案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之間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由雙方充分溝通,友好協(xié)商,妥善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及時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法律顧問制度,避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發(fā)生。
第二節(jié)
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fā)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和分管有關業(yè)務的公司負責人具體協(xié)調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組織發(fā)揮公司有關業(yè)務機構及其法律顧問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業(yè)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法律事務管理機構通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有關情況,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及時總結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經驗和教訓,建立健全有關規(guī)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參與處理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的訴訟、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活動與非訴訟糾紛的解決,努力避免公司及各子公司訴訟風險和降低損失,切實維護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應當開展周期性的自查工作,加強法律隱患的及時查找和清理,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條
在訴訟程序中,涉訴單位應全程協(xié)助和配合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門進行糾紛處理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助和配合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做好重大法律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對發(fā)現(xiàn)的法律風險隱患和法律糾紛應及時上報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或擴大損失。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處理訴訟案件,需要授權委托代理及訴訟必需文件資料的,應當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審核同意后,相關部門方可蓋章和提供文件資料。
第三十三條
對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法律糾紛,按起訴(應訴)受理階段、庭前準備階段、庭審階段、強制執(zhí)行階段歸納整理成完整的訴訟報告,及時報送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司法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送達的法律文書應由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單位收發(fā)工作人員統(tǒng)一簽收,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和上級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報告。
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及各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業(yè)務檔案。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及時存檔。
第三十五條
法律文書需加蓋印章的,須經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審查并報單位負責人同意方可蓋章。
第三十六條
公司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可以聘請外部律師代理訴訟活動。
公司聘請外部律師代理訴訟活動,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各子公司聘請外部律師代理訴訟活動,應當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外部律師選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選聘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執(zhí)業(yè)道德;
(二)熟悉所從事的代理事務,具有良好的業(yè)績以及處理委托代理事務的經驗和能力;
(三)收費合理、公道;
(四)其他應當達到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根據公司外聘律師的工作業(yè)績,公司統(tǒng)一建立業(yè)績好、信譽高的律師事務所資料庫,并對有關律師事務所為公司提供服務的質量實行動態(tài)跟蹤。
第三節(jié)
備案
第三十九條
為加強對公司資產的監(jiān)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責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強法律指導和協(xié)調,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公司發(fā)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自案件發(fā)生之日起即刻通報公司相關領導,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一條
公司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報送的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類型;
(二)直接涉案金額、間接涉案金額和影響;
(三)案件發(fā)生的原因;
(四)公司法律顧問出具的有關案件處理的法律意見書;
(五)案件結果分析預測;
(六)處理措施和效果;
(七)今后的預防措施。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報告分析制度。
公司應當定期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對其發(fā)案原因、發(fā)案趨勢、處理結果和今后預防措施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第四節(jié)
協(xié)調
第四十三條
公司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立足于公司依法獨立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進行協(xié)調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
外聘律師依法協(xié)調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二)依法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三)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子公司發(fā)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經過公司協(xié)調指導。
第五節(jié)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對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司有關業(yè)務機構和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及其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公司法律顧問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訴訟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員對申請法援的當事人要詳細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做好網上記載,查看當事人所提證明材料。
2、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及時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2、對被告人親屬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請,接待人員應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好記錄在個工作日內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請,中心在三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據接待人員的建議,及時召開中心人員進行討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在天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對不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復核申請。
3、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及相關手續(xù)。
4、法援案件審批后,在三日內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監(jiān)督制度
二、案件的監(jiān)督
(一)法援中心對指派的案件進行跟蹤了解案件辦理情況;
(二)對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組織相關人員集體討論;
(三)舉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務質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滿意度;
案件卷宗歸檔制度
一、案件辦結后,承辦人應及時填寫法援案件結案報告表。
二、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后需在30天內將案件卷宗按程序裝訂好后報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報送卷宗檔案后應及時檢查,如不符合歸檔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在15天內給予補充完善。
考核獎懲制度
一、法律服務機構
1、法律服務機構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應在2日內安排法律服務人員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擔對案件承辦人的業(yè)務指導;
3、案件承辦人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辦理案件時,負責及時調換承辦人并及時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務人員
1、承辦人員應在接到辦案通知后,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做好代理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在辦案過程中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與法援中心聯(lián)系;
3、案件辦結后30天內必須按規(guī)定將結案報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fā)辦案補貼費:
1、辦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費用或財物的;
2、由于承辦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引起受援人投訴的;
3、案件辦結后無正當理由卷宗不按時歸檔或歸檔材料不完整,經指出仍不糾正的;
4、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案件的;
5、按規(guī)定必須通案的案件無特殊情況而沒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請在給予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勞動報酬的;
三、因工傷請求賠償;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
六、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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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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