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時規(guī)定能不能休年假
上班族一般都是標準的8個公式制的,但也有特殊工時制的,那特殊公式年假是怎么規(guī)定?勞動者能休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特殊工時是否能休年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特殊工時是否能休年假
國家和上海市的相關法規(guī)對年休假都做過一些規(guī)定,歸納起來就是“企業(yè)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企業(yè)職工的不同崗位、級別、資歷等情況,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自行安排職工休年假”。這里包含二個含義,一是不管企業(yè)實行的是什么工時制,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職工休年假,對于特殊工時制的年假也沒有什么特別的法律法規(guī)條文,二是在目前,休年假是企業(yè)的自主行為,國家并沒有強制休年假的規(guī)定。
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假天數的計算規(guī)定
一、對于老員工的規(guī)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并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guī)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yè)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于新入職的規(guī)定:
《辦法》還規(guī)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xù)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后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年假未休完的處理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不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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