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fā)了50000怎么算個人稅
現(xiàn)在很多的企業(yè)單位都是會發(fā)放年終獎的,并且年終獎規(guī)定是需要繳納個人稅的,那年終獎50000要怎么計稅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50000的個稅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50000的個稅計算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jù)國稅局200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shù)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shù)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shù)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shù)13505元。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
年終獎個稅的特殊計算
一個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fā)放單位計算。
1、一個員工一年中的某一個月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yōu)惠計算政策,則該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離職能否得到年終獎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zhì)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fā)放“年終獎”??梢哉f,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么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zhì)并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于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fā)放、怎么發(fā)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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