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制有哪些規(guī)定
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制度。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guī)定有哪些,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用!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guī)定
1、 新聘教職工應填寫《聘用手冊》。
2、 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校長與新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3、 簽訂聘用合同后,雙方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簽訂崗位聘任合同,經校務會議或聘任委員會討論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單位整體利益的決定;如受聘人仍拒絕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的決議。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 受聘人患病、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院醫(yī)療期及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單位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 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xù)訂聘用合同。
4、 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5、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聘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聘用單位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 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
(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受聘人病愈或因工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聘用單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8) 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10) 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 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提供條件的;
7、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聘用合同違約經濟賠償
1、 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規(guī)定交付由聘用單位為個人支付的培訓費等。
聘用合同制有哪些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