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上股東表決權有哪些內容
公司的一舉一動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有很多股東會關注公司的經營,開股東大會的時候股東有很多權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股東大會上股東表決權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股東大會上股東表決權的含義
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利分配請求權一樣居于股東權的核心。
股東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固有權
股東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股東表決制。
共益權
股東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單獨股東權
股東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民事權利
股東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
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于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干股票并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愿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于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公司法》第108條亦規(guī)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股東表決權排除規(guī)則
所謂股東表決權排除,也稱股東表決權回避,是指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具有利益沖突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卻例外的排除具有利益沖突關系的股東的表決權,以避免股東濫用表決權和資本多數決而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根據該制度,股東與表決事項存在利益沖突時,無論其所持股份多少,一律排除其表決權的行使,并且違反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的表決行為均為無效。
所謂“利益沖突關系”,是指決議事項會直接導致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是導致該股東權利喪失或義務免除。
目前,我國《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統(tǒng)的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關于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見于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范意見》等文件,通常表述為“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參加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被擔保股東的表決權排除,這是我國首次將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寫入法律。但是,從這一規(guī)定本身可以看出,該條規(guī)定的外延較為狹窄,股東表決權排除僅限于公司向股東提供擔保這一特定關聯交易的情形,而且不是作為專門制度規(guī)定股東表決權排除的。因此,《公司法》的規(guī)定過于單薄,并沒有為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構筑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于上市公司董事表決權排除的表述:“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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