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要哪些條件
不安抗辯權行使之后會對相對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所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需特定的條件,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行使不安抗辯權需特定的條件的內容。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是,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儇敭a(chǎn)顯形減少。包括經(jīng)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趩适虡I(yè)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芙o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二是,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jù),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義務
按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fā)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jīng)]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行使不安抗辯權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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