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會通過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夫妻關系,而在離婚的時候,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因此,對于財產分割是有原則規(guī)定的。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希望對你有幫助。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guī)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qū)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調查的內容
(1)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收入情況;
(2)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房產情況;
(3)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車輛情況;
(4)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
離婚共同債務的分割方式
(一)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
(1)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xié)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xié)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并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二)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后,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
(1)假如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2)假如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前提是共同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zhí)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zhí)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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