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扣獎金嗎_休帶薪年假會不會扣獎金
帶薪年假是勞動法規(guī)定給勞動者根據(jù)工作年限應該享有的福利待遇,那職工休假會不會被扣獎金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帶薪年休假扣獎金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會不會扣獎金
近日,某公司員工小姜向本報咨詢:“又快到年底了,我的10天帶薪年休假還沒休。如果休年假又擔心公司扣獎金,請問公司如此扣獎金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
原來,小姜的同事老程曾按規(guī)定休帶薪年假15天。當年,老程因多休息1天未達到公司出滿勤的要求,6000元全勤獎被扣。小姜算了算,她如果把10天年假全部休完,也可能出現(xiàn)這種情況。“公司說只是扣獎金沒有扣工資,所以不違法,這不是變相剝奪員工休假的權利嗎?”小姜說。
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石律師。石律師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以法律形式明確職工的工資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響。
小姜所在的公司以扣獎金不是扣工資為由答復員工是沒有依據(jù)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依據(jù)此規(guī)定,小姜等應獲得的滿勤獎屬于工資范疇,其工作單位不應因員工依法休帶薪年休假而減少員工的工資收入,其中包括獎金收入。
帶薪年休假工資規(guī)定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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