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村換屆選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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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村換屆選舉新政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二十一條人數(shù)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村換屆選舉的十不準
一是不準向選舉人贈送現(xiàn)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提貨券、購物卡、支付憑證、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或實物等進行拉票。
二是不準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游、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或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
三是不準以提供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名義,動員外出人員回鄉(xiāng)為其投票。
四是不準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數(shù)字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進行拉票。
五是不準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后將保證金分發(fā)給選舉人進行拉票。
六是不準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七是不準以許諾當選后贊助村、社區(qū)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居)民債務義務,或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方式進行拉票。八是不準以違反規(guī)定分發(fā)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九是不準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十是不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或干擾破壞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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