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四大重要變化,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說說吧!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最新版2017
財政部就《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財政部網(wǎng)站提出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15年6月27日。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4年12月版和2015年5月版的兩個版本做對比有四大變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在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針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4年12月版(一下簡稱:一稿)和2015年5月版(以下簡稱:二稿)的兩個版本做對比,把現(xiàn)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一同貼出,只是為了直觀的看出與征求意見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礎上明確了,會計檔案一般包括紙質會計檔案和電子會計檔案。納入保管的會計資料增加了固定資產(chǎn)卡片、納稅申報表兩類。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變化有四點:
1、移交期限。
現(xiàn)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移交的期限,規(guī)定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一稿改為半年內移交,二稿又恢復了原來的規(guī)定,可在一年內移交檔案。
2、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jù)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對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規(guī)定不同。
現(xiàn)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定期保管期限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種。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為5年、10年、15年、25年四類。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兩類。
3、駐外機構檔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條: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yè)、機構的,其會計檔案管理應優(yōu)先遵守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有關法律及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在不違反駐在國家(地區(qū))相關法律及規(guī)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我國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現(xiàn)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未涉及此內容,一稿是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yè)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此處可以理解為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國際大形勢。
4、審計機構參與檔案保管期限鑒定。
二稿第十五條:單位應當由檔案機構牽頭,組織會計機構、審計機構、紀檢監(jiān)察等機構共同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
現(xiàn)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沒有提到對到期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一稿的規(guī)定則是“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簽定”。
此處的變化可以理解為審計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兩部分:
1、檔案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
2、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登記制度。
附通知原文:
財政部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我國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提升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據(jù)財政部立法工作計劃,我部對1998年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提出意見。
2.登陸財政部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www.mof.gov.cn),進入首頁右下方的“財政法規(guī)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tǒng)”提出意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tǒng)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yè)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jīng)濟業(yè)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jù)。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chǎn)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yè)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tǒng)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jīng)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xù),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zhí)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shù)、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jiān)銷。
(四)監(jiān)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jiān)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yè)務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chǎn)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chǎn)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xù)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xù)方統(tǒng)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jīng)各方協(xié)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yè)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yè)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