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辦法
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有關機關事業(yè)單位解調人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歡迎閱讀!
人員借調
人員借調一般是由于技術攻關、引進專案、確保重點建設或擴大事業(yè)范圍等原因,急需某類專用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在調用有困難的情況下所采取取的臨時或短期借用的辦法。
假如有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乙用人單位由于工作需要,與甲單位協(xié)商后,請該勞動者到乙單位為乙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
借調人員,甲、乙兩個用人單位需要認真協(xié)商,并簽訂借調人員協(xié)議。該協(xié)議應將借調時間、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涉及被借調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約定詳細、明確。例如被借調人員的工資是多少,由誰承擔,由誰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由誰承擔等。順便講明,被借調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無論由甲單位還是乙單位承擔,負責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單位必須是甲用人單位,因為被借調人員是與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如果被借調人員因勞動權利義務與乙單位發(fā)生糾紛,甲單位有責任與乙方協(xié)商解決糾紛。如果該糾紛得不到解決,被借調人員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將甲單位作為被訴人,將乙單位作為第三人,要求其參加仲裁活動。
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辦法最新版2017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shù)量、嚴格審批、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根據(jù)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各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單位及事業(yè)單位借調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chǎn)借用( 含各類抽調 、 跟班學習 )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借調單位的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為同級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一期為 3 個月。借調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可再延長一個借調期,借調單位應在借調期滿前一周按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延長借調手續(xù)。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的,視中心工作需要的時間確定借調期限。
第六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足,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的。
(三)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yè)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及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或承擔的業(yè)務、借調理由(擬調入考察、跟班學習等)及借調期限等。
原則上不得跨市、市內不得跨縣借調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發(fā)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組織部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jīng)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xù)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zhí)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組織關系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zhí)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節(jié)假日和產(chǎn)、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guī)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醫(yī)療保險、公積金繳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后,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xiàn)做出書面鑒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xù)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xù)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經(jīng)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系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如情節(jié)嚴重須追究責任的,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理。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借調的。
需提前解除借調關系的,借調單位應及時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并根據(jù)情節(jié)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有關單位(部門)接到借調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
(三)借調期滿后,借調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自動回原單位工作。未按規(guī)定返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xù)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調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臺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xù)。不按規(guī)定辦理借調手續(xù)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工勤人員借調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