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2017年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為了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關于最新的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辦法。
2017年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辦法(草案)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guī)劃、林業(yè)、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宅基地利用情況調查結果,編制宅基地規(guī)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宅基地規(guī)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前,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專家和農村村民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其中,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合并的,應當征得被搬遷、合并的農村居民點三分之二以上住戶的同意。
第八條 宅基地規(guī)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fā),尊重農村村民意愿,與當?shù)氐牡乩憝h(huán)境、風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協(xié)調,體現(xiàn)布局特色、環(huán)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條 宅基地規(guī)劃,以鄉(xiāng)(鎮(zhèn))為基本單元,包括下列內容:
(一)鄉(xiāng)(鎮(zhèn))、村農村居民點的分布、人口總數(shù)、人均宅基地面積等用地狀況及趨勢分析;
(二)農村居民點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圍; (三)擬調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規(guī)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規(guī)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布。
經批準的農村宅基地規(guī)劃,是審批宅基地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 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省人民政府在下達城鄉(xiāng)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增設并單列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居民點的用地情況和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的實際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辦理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補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補充任務的,相應扣減市、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初將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具體地塊情況,報農用地轉用審批機關。其中,涉及補充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請辦理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時,一并將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補充情況報審批機關確認。 第三章 審批與登記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應當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方可建設;在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成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來落戶人員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人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城市總體規(guī)劃、鎮(zhèn)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規(guī)劃以及村莊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縣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城郊、農村集鎮(zhèn)和圩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qū)和丘陵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內,制定具體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請。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異地遷建住房的,建房戶應當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在新宅基地批準后兩年內退出舊宅基地。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組成員間轉讓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權人。
將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轉讓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權人對超出規(guī)定標準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總體規(guī)劃、鎮(zhèn)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因鄉(xiāng)(鎮(zhèn))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權證頒發(fā)之日起超過2年未動工建設的; (五)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應當比照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 經登記的宅基地,其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住宅建成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用途使用宅基地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予以公開,供村民小組成員、村民委員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其管轄行政區(qū)域內的宅基地應當建立宅基地管理檔案,并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占用宅基地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依法編制、審批、修改宅基地規(guī)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異地遷建住房批準后,未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按規(guī)定期限退出舊宅基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舊宅基地,限期拆除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權批準宅基地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宅基地的; (三)違反程序批準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準使用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四十條 宅基地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按件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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