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
《浙江省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已經浙江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下文是浙江省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志愿者注冊工作,加強注冊志愿者管理,全面推進我省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和《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注冊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注冊,利用自身知識、技能、體能、時間等,從事志愿服務的個人。
第三條 本省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根據(jù)本辦法開展注冊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志愿者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五條 志愿者標識:注冊志愿者標識(通稱“心手標”)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個字母“V”,紅色,圖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鴿子的造型,白色。標志寓意為志愿者向社會上所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奉獻一片愛心,伸出友愛之手,表達“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和“團結互助、共創(chuàng)和諧”的主題。(圖案見附件1)
第六條 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
國際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 冊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具有奉獻精神,自愿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注冊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注冊機構
(一)市、縣(市、區(qū))志愿者協(xié)會。
(二)省、市、縣(市、區(qū))志愿者協(xié)會的團體會員或分支機構。
(三)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冊機構備案的志愿服務組織。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成立的志愿服務組織,經上述注冊機構同意后,可以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
第九條 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直接到注冊機構提出申請或通過網(wǎng)絡、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浙江省志愿者注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2),保證本人有關資料的真實性。注冊機構
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告向本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的方式。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開展有關培訓。
(三)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由注冊機構頒發(fā)“浙江省注冊志愿者證”(參考式樣見附件3),注冊證上標注全省統(tǒng)一的注冊號,注冊號為注冊志愿者的身份證號碼。同時,注冊機構在注冊證上標注全省統(tǒng)一的注冊序號。(參見附件4)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權利
(一)獲得志愿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二)獲得志愿服務必需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六)志愿者的個人信息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七)可申請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八)法律、法規(guī)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義務
(一)遵守志愿服務活動的管理規(guī)定;
(二)每名注冊志愿者根據(jù)個人意愿至少選擇參加一個
志愿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志愿服務任務,傳播志愿服務理念;
(四)參加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按照規(guī)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務標識;
(六)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
(七)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報酬;
(八)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隱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guī)及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
(一)注冊志愿者根據(jù)志愿服務組織發(fā)布的服務信息,
在志愿服務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與志愿服務對象約定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二)提倡注冊志愿者在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社區(qū)服務、生態(tài)建設、大型活動、網(wǎng)絡文明、醫(yī)療衛(wèi)生、搶險救災、文化建設等領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倡注冊志愿者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yè)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三)注冊志愿者開展高風險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務以及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時,應當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簽訂志愿服務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各級志愿服務組織要推進志愿服務平臺建設,形成實體型、網(wǎng)絡型、復合型平臺。鼓勵依托網(wǎng)絡新媒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同時應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一)省、市、縣(市、區(qū))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注冊志愿者工作的規(guī)劃、協(xié)調和指導。
(二)省、市、縣(市、區(qū))志愿者協(xié)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注冊號碼的分配和注冊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一)注冊機構應統(tǒng)一規(guī)范使用浙江省志愿服務網(wǎng)絡平臺——“志愿浙江”,實現(xiàn)志愿者網(wǎng)上注冊和管理,做好注冊志愿者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和年度上報工作。
(二)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
培訓、考核評價、嘉許回饋、激勵表彰、個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做好注冊志愿者的管理服務。
(三)注冊機構應通過建立各級志愿服務組織、創(chuàng)建志愿者服務站、發(fā)展志愿者服務隊和服務團隊等形式,廣泛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
(四)注冊機構應根據(jù)志愿服務對象的需求,向注冊志愿者發(fā)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
(五)注冊機構應開展注冊志愿者培訓工作,對注冊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基本理念、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注冊志愿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注冊志愿者可在注冊機構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成為管理型志愿者。
(六)注冊機構應組織新登記注冊的志愿者進行宣誓。誓詞為:我愿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愿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愿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社會進步奉獻力量。
(七)注冊志愿者使用統(tǒng)一的標識。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注冊志愿者應佩戴以統(tǒng)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志。志愿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八)注冊機構應規(guī)范志愿服務記錄,建立志愿服務時間登記制度。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志愿服務對象或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注冊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注冊機構應當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
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九)注冊志愿者因升學、就業(yè)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務證明時,注冊機構應當為其出具志愿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應逐步建立志愿者權益保障機制。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維護志愿者正當權益,推動建立志愿者保險和應急基金,做好相關救助和慰問工作。
(十一)注冊志愿者出現(xiàn)以下情形,注冊機構可以取消其注冊志愿者身份: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志愿服務組織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紀律造成志愿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愿服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利用志愿者名義、志愿服務標識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
(十二)注冊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表彰和激勵
第十五條 星級認證制度
注冊機構根據(jù)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的累計時間,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級志愿者認定并核準后,須在
其注冊證上進行標注,并配發(fā)相應的標識。
(一)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愿者”;
“五星志愿者”工作突出、成效顯著、影響力大的,省級將授予“功勛志愿者”徽章。
第十六條 榮譽授予制度
省、市、縣(市、區(qū))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志愿者協(xié)會依據(jù)注冊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業(yè)績,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愿者榮譽稱號。榮譽獲得者名單應及時上報上級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志愿者協(xié)會備案。
第十七條 注冊機構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整合社會資源,探索建立志愿者優(yōu)待制度,為志愿者在升學、就業(yè)、使用社會公共設施、接受他人和組織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制定優(yōu)惠政
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本行政區(qū)域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歸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解釋權歸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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