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戶管理辦法
外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通過法規(guī)、政策和技術措施實行外債結構優(yōu)化的管理行為。下文是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戶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條 為規(guī)范外債專用現(xiàn)匯帳戶的管理,根據《外債統(tǒng)計監(jiān)測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暫行規(guī)定”所管轄的外債和“辦法”所管轄的外匯(轉)貸款,包括國際商業(yè)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買方信貸、國際租賃等外債。
第三條 開戶銀行憑外匯管理局開出的“開立外債現(xiàn)匯帳戶批準書”辦理開戶手續(xù);并憑外匯管理局開出的“外匯(債)貸款核準件”的內容辦理外債專用帳戶支付手續(xù)。
第四條 債務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下列專用帳戶:
(一)本金戶 指因調入借款本金的需要而開立的帳戶。
(二)還本付息戶 指因債務還本付息的需要開立的帳戶。
(三)償債基金專戶 指經批準同意建立償債基金的單位(部門)開立的帳戶。
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一般通過貸款戶直接對外支付或還本付息,不開立上述帳戶。
第五條 凡需開立現(xiàn)匯帳戶的單位,應持下列材料向當?shù)赝鈪R管理局申請開立帳戶。
(一)《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簡稱“登記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三)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六條 帳戶管理
(一)開戶單位憑《登記證》和外匯管理局發(fā)給的“開立外債現(xiàn)匯帳戶批準書”到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銀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xiàn)匯帳戶手續(xù)。
(二)開戶單位在指定開戶行開立帳戶后應于五日內向外匯管理局反饋開戶情況。
(三)開戶單位支用該帳戶內的外匯時,必須向外匯管理局領取“外匯(債)貸款核準件”。
(四)開戶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外匯收支范圍使用帳戶,不得出借帳戶或代其它單位收付、保存現(xiàn)匯。
(五)開戶單位應按期向外匯管理局報送帳戶的使用情況。
(六)外匯管理局對帳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七條 帳戶的關閉
(一)債務還本付息完畢后,開戶單位應主動到外匯管理局和開戶銀行辦理關閉帳戶手續(xù);結束帳戶后開戶單位應將“登記證”及留存的“開立外債現(xiàn)匯帳戶批準書”一起退回外匯管理局。
(二)凡須撤銷的帳戶,外匯管理局將向開戶銀行及開戶單位發(fā)出“撤銷現(xiàn)匯帳戶通知書”,并對其存款余額按規(guī)定作出明確的處理。
第八條 開戶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管理局視不同情況,對開戶單位進行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撤銷帳戶等處理。
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用帳戶的,外匯管理局對開戶銀行按“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罰款。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分局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外債總量管理
外債總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債總量適度,不超過 債務國的吸收能力。外債的吸收能力取決于 債務國的 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兩個方面。前者決定 債務國能否將借入的外債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后者決定債務國對外債能否償還得起。
世界各國用來監(jiān)測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指標主要有:
負債率,即當年未清償 外債余額與 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其公式為: 負債率=×100%
債務率,即當年未清償 外債余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債務率=×100%
償債率,即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償債率=×100%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標準,20%的 負債率,100%的 債務率和25%的 償債率是 債務國控制外債總量的警戒線。也就是說,當有關外債指標處于警戒線以下時,外債總量是適度和安全的;反之,當有關指標超過警戒線時,則外債總量超過吸收能力,需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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