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山西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全國脫貧攻堅獎是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主辦的“十三五”脫貧攻堅期間,每年開展一次表彰活動。全國脫貧攻堅獎的設立標志著國家扶貧榮譽制度的建立。下文是山西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最新版,歡迎閱讀!
山西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廳字〔2016〕22號)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zhàn)的實施意見》(晉發(fā)〔2016〕23號)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guī)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成減貧任務,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
第四條 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巡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五條 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群眾舉報、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同時重視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市級之間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條 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劃,批準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督查情況。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廳級領導干部擔任,督查組成員從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第八條 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九條 督查的重點內容:
(一)脫貧攻堅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zhàn)的實施意見》和其他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減貧任務完成和特困群體脫貧情況;
(四)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情況;
(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財政涉農資金整合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組根據具體任務,制定實施方案。
(二)實地督查。督查組在有關方面配合下開展工作。
(三)報告情況。督查組將督查情況、問題、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督查結果的反饋運用。
(一)督查情況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匯總后,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并作為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脫貧攻堅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督查情況好的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先進典型進行廣泛宣傳,總結推廣經驗;對發(fā)現的問題予以督促糾正。
(二)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向被督查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通報督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須按照要求及時向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
(三)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及時匯總被督查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整改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并將開展督查工作情況向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條 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根據掌握情況,報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巡查組,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廳級領導干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地方抽調。
第十四條 巡查的重點問題:
(一)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
(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假作為問題;
(三)貪占挪用扶貧資金,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扶貧項目建設問題;
(四)貧困識別、退出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問題;
(五)違反貧困縣約束機制,發(fā)生禁止行為事項等問題。
第十五條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組根據巡查任務,制定工作方案。
(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市縣或省直有關單位,開展工作。巡查期間,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查市縣黨委、政府或省直有關單位黨委(黨組)提出處理建議。
(三)報告情況。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并依據事實和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巡查結果的反饋運用。
(一)巡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經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研究后,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紀檢監(jiān)察或者檢察機關。
(二)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向被巡查地區(qū)或單位反饋巡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市縣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于2個月內向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
(三)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要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整改情況能公開的要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全國脫貧攻堅獎評選條件
全國脫貧攻堅獎評選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踐行扶貧開發(fā)戰(zhàn)略思想,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決策部署,真抓實干、成效顯著,群眾認可、社會公認。
各獎項具體條件是:
奮進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光榮脫貧勤勞致富;積極作為、勇于擔當,帶領群眾擺脫貧困。
貢獻獎:認真履職盡責,深入調查研究,傾心用力真扶貧扶真貧,出色完成扶貧任務。
奉獻獎: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熱心扶貧濟困,樂于奉獻愛心,幫扶效果顯著。
創(chuàng)新獎:聚焦脫貧攻堅,創(chuàng)新扶貧理論,改革方式方法,取得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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