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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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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

  地圖是現(xiàn)實世界的微縮或者模型,是兒童獲取空間知識的重要媒介,也是培養(yǎng)兒童空間思維能力、空間想象力和認知能力的有力工具。下文是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規(guī)范地圖市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編制、印刷、出版、引進、展示、登載地圖,或者生產、銷售繪有國界線、省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產品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地圖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四條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的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普通地圖是指綜合反映地表物體、自然現(xiàn)象、社會現(xiàn)象一般特征,內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點、行政區(qū)劃、交通線和各種界線等要素的地圖;

  (二)專題地圖是指表示自然現(xiàn)象或者社會現(xiàn)象中的一種或者幾種要素的地圖;

  (三)地圖編制是指編輯和制作地圖的活動;

  (四)地圖出版是指地圖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fā)行等活動;

  (五)地圖展示是指通過圖書報刊等出版物、影視、宣傳品、廣告、產品包裝等展示地圖的活動;

  (六)地圖登載是指在互聯(lián)網上登載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

  (七)地圖產品是指表示有省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的地球儀及教學用品、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等。

  第二章地圖編制出版

  第六條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出版社,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出版資格。

  地圖編制出版資質資格的取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正確反映地圖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地圖編制技術規(guī)范;

  (四)符合國家及本省有關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規(guī)定;

  (五)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shù)據和專業(yè)內容;

  (六)地圖名稱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用語。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可以公開的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

  第八條從事地圖資料收集或者在地圖上進行修測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

  第九條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在地圖上注明下列內容:

  (一)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界線畫法的依據;

  (二)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發(fā)行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shù)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圖審核號。

  刊登廣告的地圖還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十條展示、登載的地圖,應當載明制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核號。通過互聯(lián)網出版地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公開發(fā)行、銷售。

  第十二條禁止買賣書號出版地圖。

  印刷單位承印省外出版社出版的地圖,應當驗證跨省印刷手續(xù);對沒有合法跨省印刷手續(xù)的,不得承印。

  第三章地圖產品

  第十三條生產地圖產品的企業(yè),其管理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知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地圖知識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qū)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經審核批準生產的地圖產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在地圖產品上載明地圖審核號;地圖產品上無法載明的,每件產品必須在產品說明書上載明或者附具地圖審核批準書。

  第十五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yè)務時,應當驗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核發(fā)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

  進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海關必須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通關。

  第十六條銷售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企業(yè)、個人,在購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時,應當驗證提供方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不得銷售無地圖審核批準文件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

  第四章地圖審核

  第十七條公開出版、引進地圖,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地圖產品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報省測繪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批準,不得出版、引進、展示、登載或者生產:

  (一)出版地圖,展示、登載繪有國界線地圖或本省全省性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展示或者登載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核或者初審;

  (二)展示、登載本省地區(qū)性地圖的,在地圖展示、登載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核,省測繪局可以委托地圖表現(xiàn)地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引進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生產的有關中國的地圖產品,應當在引進前將樣圖(樣品)報送省測繪局審核;

  (四)生產地圖產品的,在產品生產前,應當將試制樣圖或者試制樣品報送省測繪局審核。

  第十八條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圖編制單位送審。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展示、登載單位送審。引進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由引進單位送審。生產的地圖產品由生產企業(yè)送審。

  第十九條單位、企業(yè)和個人送審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報審申請書;

  (二)試制樣圖(樣品)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打樣圖,單色地圖提交原稿復印件,引進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提交樣圖或者樣品),電子地圖、互聯(lián)網上登載的地圖,應當同時提交紙質地圖和地圖數(shù)據;

  (三)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說明和資料所有權單位同意使用的證明;

  (四)地圖編制、出版單位的資質資格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由省測繪局初審后轉報。

  專題性地圖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審的,由負責審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本省出版或者生產的中、小學教學用地圖和附有地圖的教材、教學資料、教學用品等應當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局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條協(xié)審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xié)審,并將協(xié)審意見書面通知轉送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送審單位、企業(yè)和個人。

  展示、登載的示意性地圖實行即送即審。

  第二十三條審核批準的地圖、地圖產品,由地圖審核部門編發(fā)地圖審核號,發(fā)給《地圖審核批準書》。

  依法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將《地圖審核批準書》報送省測繪局備案。依法由省測繪局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應當將《地圖審核批準書》抄告地圖表現(xiàn)地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批準出版、引進、展示、印刷、登載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的地圖產品,在地圖發(fā)行、引進、展示、印刷、登載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引進前,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圖(樣品)一式兩份報審核部門備案。

  地圖產品生產前,生產企業(yè)應當將樣品一式一份和省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準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送當?shù)厝嗣裾疁y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生產的地圖產品,其地圖審核號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原地圖版面內容有變動的,應當申請復審。

  第五章地圖廣告

  第二十六條經營地圖廣告業(yè)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資格,并持公開出版地圖的書號證明和省測繪局簽署的關于同意地圖載體發(fā)布廣告的證明,方可開展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活動。

  行政區(qū)劃地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用于發(fā)布廣告。

  第二十七條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單位,在報審刊登廣告的地圖樣圖時,應當附具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明。

  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單位應當在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許可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地圖再版或者重印時不得更換地圖上的廣告內容。

  公開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區(qū)等專題地圖,其廣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過整個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在地圖上標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名稱和符號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地圖登載、地圖產品生產、境外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地圖或者生產的地圖產品引進前,未按規(guī)定報審或者未經審核批準的;

  (二)經審核批準出版、引進、展示、印刷、登載的地圖或者生產、引進的地圖產品,在地圖發(fā)行、引進、展示、印刷、登載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引進前,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

  (三)地圖審核號超過有效期繼續(xù)使用的,或者地圖重印時地圖內容有變動未按規(guī)定報送復審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銷售未經省測繪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地圖或者地圖產品送審單位弄虛作假、偽造送審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地圖審核號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地圖廣告業(yè)務經營單位在地圖上標注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名稱和符號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地圖或者地圖產品未載明“地圖審核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作出地圖審核批準決定的;

  (六)在地圖審核中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七)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監(jiān)督檢查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5日發(fā)布的《浙江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圖管理的功能

  認識功能

  作為表達空間現(xiàn)象一種主要的圖形形式,它的認知功能表現(xiàn)在許多方面:

  (1)可以組成整體、全局的概念,也就是確立地理信息明確的空間位置。

  (2)獲得物體所具有的定性及定量特征。

  (3)建立地物與地物或現(xiàn)象與現(xiàn)象間的空間關系。

  (4)易于建立正確的空間圖像。

  模擬功能

  概念模型是對實體的一種概括與抽象,它又可分為形象模型與符號模型。

  形象模型是運用思維能力對客觀存在進行的簡化與概括;

  符號模型是運用符號和圖形對客觀存在進行簡化和抽象的過程。

  地圖是一種形象-符號模型。

  作為一種時空模型,地圖在科學預測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如氣象預報、災害性要素的變遷及過程預測。

  信息的載負和傳遞功能

  (1)載負功能

  地圖信息:

  直接信息是地圖上表示的地理信息,如道路、河流網、居民點等用圖形符號直接表示

  間接信息是經過分析解譯而獲得有關現(xiàn)象或物體規(guī)律的信息

  (2)傳遞功能

  地圖也是空間信息十分良好的傳遞工具,地圖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可傳遞性。

  地圖傳遞信息時,在傳輸方式上具有層次性,是平行的,甚至是空間形式的,它比線性傳遞方式具有更寬的傳輸通道以及更高的傳輸效率。基本簡史  在史前時代,古人就知道用符號來記載或說明自己生活的環(huán)境、走過的路

  線等?,F(xiàn)在人們能找到的最早的地圖實物是刻在陶片上的古巴比倫地圖(如圖01-01) 據考這是4500多年前的古巴比倫城及其周圍環(huán)境的地圖,底格里斯河和幼發(fā)拉底河發(fā)源于北方山地,流向南方的沼澤,古巴比倫城位于兩條山脈之間。

  留存至今的古地圖還有公元前1500年繪制的《尼普爾城邑圖》,它存于由美國賓州大學于19世紀末在尼普爾遺址(今伊拉克的尼法爾)發(fā)掘出土的泥片中(如圖01-02)。圖的中心是用蘇 美爾文標注的尼普爾城的名稱,西南部有幼發(fā)拉底河,西北為嫩比爾杜渠,城中渠將尼普爾 分成東西兩半,三面都有城墻,東面由于泥板缺損不可知。城墻上都繪有城門并有名稱注記 ,城墻外北面和南面均有護城壕溝并有名稱標注,西面有幼發(fā)拉底河作為屏障。城中繪有神 廟、公園,但對居住區(qū)沒有表示。該圖比例尺大約為1∶12萬。

  留存有實物的還有古埃及人于公元前1330~前1317年在蘆葦上繪制的金礦山圖。

  希臘的托勒密(公元90--168年)是第一個用普通圓錐投影繪制地圖的人。

  我國關于地圖的記載和傳說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左傳》上就記載有夏代的《九鼎圖 》。古經《周易》有“河圖”的記載,還有“洛書圖”,表明我國圖書之起源。傳世文獻《周 禮》中有17處關于圖的記載,圖又與周官中14種官職相關聯(lián),如“天官冢宰·司書”“掌邦 中之版,土地之圖”;“地官司徒·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shù)以佐王 安 撫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shù),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 物 ,而辨其邦國都鄙之數(shù),制其畿疆而溝封之,設其社稷之?而樹之田主”;“地官司徒 ·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地官司徒·土訓”“掌通地圖,以 詔地事”;“春官宗伯·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夏官司馬·司險 ” “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夏官司馬·職方氏”“掌天下 之 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

  中國地圖

  本數(shù)據來源于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shù)據為準。

  ,四夷八蠻、七閩八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與其財用,九 谷六畜之數(shù)要”。1954年6月,我國考古工作者在江蘇丹徒縣煙墩山出土的西周初青銅器“ 宜侯矢?”底內刻鑄的120字銘文有兩處談到地圖,即“武王、成王伐商圖”和“東國圖 ”。該 文記載周康王根據這兩幅地圖到了宜地,舉行納土封侯的冊命儀式。曰:“唯四月辰在丁未 ,王者武王遂省、成王伐商圖,遂省東或(國)圖。王立(位)于宜,內(納)土,南鄉(xiāng)(向)。王 令虞侯曰:‘繇,侯于宜。’”據考證,該圖成于公元前1027年或稍晚。這些記載足以說明 ,我國西周時期已有土地圖、軍事圖、政區(qū)圖等多種地圖,并在戰(zhàn)爭、行管、交通、稅 賦 、工程等多方面得到應用。這些地圖顯然已經脫離了原始地圖的階段,具有了確切的科學概 念。只可惜我國至今還沒有見到過這些地圖實物,有待地下考古的發(fā)現(xiàn)。

  中國西晉裴秀(公元223--271年)編制了《禹貢地域圖》和《地形方丈圖》,并總結了“制圖六體”。唐賈耽(公元729--805年)用朱墨二色分示古今地名編制的《海內華夷圖》傳世500年。北宋沈括(公元1031--1095年)編制“二寸折百里”的《天下州縣圖》二十幅,是當時最佳全國地圖。元代朱思本(公元1273--1333年)繪制了長寬各7尺的全國地圖《輿地圖》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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