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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拆遷補償?shù)臈l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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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拆遷補償?shù)臈l例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教育、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需要占用公民的房屋或者土地時,國家相關部門將會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相應補償,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國務院拆遷補償條例全文,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國務院就拆遷補償問題制定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shù)?,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guī)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guī)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經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征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征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調查結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征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依據(jù)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jù)被征收人的意見,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源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xié)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xié)議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適當房源。

  第二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征收人的損失,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租賃關系未解除的,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xié)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jiān)督,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擠占補償?shù)荣M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征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擠占補償?shù)荣M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jù)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并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xié)議。

  本條例關于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xié)議內容的規(guī)定,適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建設單位、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征收方面

  1、《辦法》規(guī)定: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qū)改建。

  2、《辦法》規(guī)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3、《辦法》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三)被征收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六)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七)補助和獎勵標準;(八)簽約期限;(九)其他事項。

  4、《辦法》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shù)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jù)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補償方面

  1、《辦法》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因征收房屋發(fā)生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標準和相關補助及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公布。

  2、《辦法》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shù)量、登記戶口等因素。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辦法》規(guī)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市物價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辦法》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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