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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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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修訂后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全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道路安全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劃,表彰和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yè)(農業(yè)機械)、衛(wèi)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qū)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交通運輸、衛(wèi)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考核機動車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督,協調各部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路段進行整改,組織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yè)、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yè)、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guī)劃城市公交線路、站點及停車場,監(jiān)督公路的建設、維護、經營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城市道路、橋梁、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監(jiān)督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加強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為的管理;根據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guī)劃;加強市容市貌管理,清理違法占道、違法設置廣告和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的登記、檢驗,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格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練員和考試員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fā)證和審驗工作。

  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事故醫(yī)療救治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醫(y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發(fā)放和對拖拉機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飲酒駕駛、疲勞駕駛和超員、超載、超限、超速運輸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義務:

  (一)建立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驗制度,制定機動車報廢具體辦法,依法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行車安全的考核制度;

  (三)雇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檔案;

  (四)發(fā)現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單位設置門崗、廣告和標示牌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fā)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執(zhí)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按照規(guī)定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三)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合格的檢測裝置(儀器);

  (四)建立檢驗車輛的安全技術檔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裝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系統聯網的監(jiān)控設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全程監(jiān)控,實現檢驗數據同步自動傳輸。

  第十二條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并向當事人提供車輛報廢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對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進行解體。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外觀損壞的車輛時,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號牌、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保存登記資料不少于六個月。發(fā)現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的登記種類,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fā)展和環(huán)境、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發(fā)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出租車的發(fā)展。具體控制辦法在制定前,應當公開聽取社會意見。

  第十七條 機動車號牌可以采取計算機選號的方式發(fā)放。

  第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號牌未安裝在機動車前后的規(guī)定位置或者倒置、折疊、重疊;

  (二)大型、中型客車,載貨汽車及掛車車廂后部未噴涂或者未懸掛本車號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號碼;

  (三)總質量在三點五噸以上的貨車、掛車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四)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

  第十九條 教練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第二十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新增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應當辦理報廢的機動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二條 道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公共停車場(庫)及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便利位置設置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放的泊位。

  公共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學校、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中心城區(qū)的道路范圍內合理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車上下客。設置出租車臨時??空?位),應當征求出租車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設有出租車臨時??空?位)的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站點外等客或者上下客,也不得在臨時??空?位)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景觀、土地使用等情況下,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城市交通、景觀、土地使用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征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及時撤除停車泊位。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qū)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規(guī)劃、設計、施工、驗收與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安排使用,具體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高速公路的技術監(jiān)控設施了解過往車輛的情況。

  公路經營者、管理者在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以及焚燒秸稈產生煙霧等影響通行的情況時,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標示牌等多種形式,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 因道路改建、養(yǎng)護施工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征求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yè),臨時恢復通行。

  第三十條 公路、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未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規(guī)范設置讓行交通標志或者交通標線。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指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 鄉(xiāng)村、集鎮(zhèn)、居住區(qū)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自建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在單位管轄范圍內,限制社會車輛通行的路段,管理單位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置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指導。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靠右側通行,行人應當靠邊通行。從道路邊緣線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寬度不超過一米,自行車不超過一點五米,其他非機動車不超過二點二米。

  第三十三條 在同方向劃有三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道可以劃分為快速車道、常速車道、慢速車道。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中間為常速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可以增設快速車道或者常速車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按下列規(guī)定分道行駛:

  (一)小型客車在快速車道或者常速車道行駛;

  (二)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在慢速車道行駛;

  (三)其他機動車在慢速車道或者常速車道行駛;

  (四)常速車道的機動車,在不妨礙小型客車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 除公共汽車和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公交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共汽車、校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

  借道通行的車輛,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yōu)先通行。借道前,須停車或者減速觀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時應當迅速通過,不得滯留。

  機動車變更車道,不得一次連續(xù)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變更車道時,應當提前五十米開啟轉向燈,在高速公路上應當提前一百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除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讓已經進入路口的非機動車、行人先行;

  (二)貨運機動車讓客車先行;

  (三)同類車輛,大型車讓小型車先行;

  (四)低速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讓其他機動車先行。

  第三十六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不得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道路;

  (二)高速公路;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運輸農副產品,需要進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道路通行,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時間通行。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路面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雙向停車;

  (二)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三)車身右邊緣距離道路邊緣不超過零點五米,沿行駛方向停放。

  夜間或者在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機動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前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尾燈。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時速為八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鉸接式客車和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車、全掛拖斗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時速為三十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時速為五十公里;

  (三)兩輪摩托車在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四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三十公里,公路為四十公里;

  (四)三輪汽車、輕便摩托車的最高時速為三十公里,拖拉機的最高時速為二十公里。

  第三十九條 公共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停車區(qū)域的,??吭谕\噮^(qū)域內;未劃設停車區(qū)域的,應當在??空揪嚯x道路邊緣零點五米以內單列停車;

  (二)暫時不能進入??空镜模谧钣覀葯C動車道等候進站,不得開門上下客;

  (三)駛離??空緯r,依次單列行駛。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應當立即停車,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轉移至附近安全地帶等候。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疲勞駕駛機動車。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一般每二小時停車休息一次,休息時間不少于十分鐘;連續(xù)駕車行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少于二十分鐘。

  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二時至五時停止運行或者實行接駁運輸。

  第四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輛之間穿行;

  (二)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三)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四)自行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可以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五)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十二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十六周歲。

  第四十三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乘坐公共汽車和公路客運汽車,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二)不得有強迫駕駛人違法駕駛、與駕駛人閑談嬉鬧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搭乘車輛或者堆放物品;

  (四)乘坐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時,應當在駕駛人座后正向騎坐。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管理者發(fā)現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從收費站或者服務區(qū)進入高速公路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阻止。

  第四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除因車輛出現故障、發(fā)生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必須停車外,不得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實施應急預案,開展緊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乘車人、車輛所有人和其他事故現場目擊人員、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四十八條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當事人無力實施或者拒不服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關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對交通事故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一般性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派本部門專業(yè)人員進行;情況復雜的,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確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一)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物品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各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機動車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在其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事故責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事故責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機動車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在其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一百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機動車駕駛人無事故責任,且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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