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商標法實施條例(2)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xù)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xù)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xié)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guī)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fā)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fā)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xù)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xù)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xù)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xù)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xù)的規(guī)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jù),并提供相應證據(jù)。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tài)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fā)現(xiàn)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jù)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jù)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jù);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shù)量提交相應份數(shù)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jīng)補正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jù),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jù)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jīng)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jīng)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申請書?!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fā)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fā)商標變更、轉讓、續(xù)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fā)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jù)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jù)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chǎn)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jīng)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jīng)營場所、網(wǎng)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經(jīng)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chǎn)生的營業(yè)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jù)且經(jīng)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jīng)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fā)票且發(fā)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chǎn)或者其許可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代理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yè)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代理從業(yè)人員名單及聯(lián)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yè)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yè)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yè)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yè)賄賂等方式招徠業(yè)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yè)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代理的決定應當在其網(wǎng)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已連續(xù)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guī)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渡虡俗宰C》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發(fā)布《商標公告》,刊發(fā)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發(fā)布。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發(fā)布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jīng)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九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