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
秩序指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維護好學校的秩序是很重要的,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黻P于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關于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范文篇一
學校是國家培養(yǎng)社會主義事業(yè)接班人的重要基地。人民教師的勞動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持,依據(jù)憲法規(guī)定的精神,為了維護學校權益和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未經(jīng)學校允許,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學校。不準闖入學校,尋釁滋事,進行流氓活動,蓄意侮辱、欺凌或毆打師生員工。
二、學校的一切財產(chǎn)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學校的土地、校舍、操場、校辦工廠和校辦農場以及其它一切設施。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校園內放牧、取土、采石、種植和進行其它侵犯學校權益、影響教學秩序的活動。
四、嚴禁攜帶各種兇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學校。
五、不準在學校內打架、聚眾斗毆、酗酒、賭博。
六、任何機動車輛未經(jīng)學校允許不準進入學校,不準在校園內練習駕駛。
七、嚴禁各種商販進入校園或在校門口擺賣和流動叫賣。
八、不準在學校附近制造噪音,不準污染學校環(huán)境衛(wèi)生,不準損壞、偷竊學校財產(chǎn)及花草樹木。
九、嚴禁翻印、出售、傳抄、傳閱反動的淫穢的書刊、圖書以及播放、播映、收聽、收看反動的黃色的錄音、錄像、錄像制品或廣播、電視。
十、凡與學校有財產(chǎn)等糾紛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通告原則精神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
凡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懲處。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公安廳
年六月四日
關于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范文篇二
5月12日下午14時28分,我國四川省汶川縣發(fā)生7.8級特大地震,波及北京、重慶、湖南、陜西、山西、甘肅等省(市),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目前,國家已積極采取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地震發(fā)生后,我校廣大同學能夠從容應對,主動疏散避險,自覺維護校園秩序,學校各項工作保持平穩(wěn)運行。為確??拐鹁葹钠陂g學校教育教學和工作生活穩(wěn)定有序,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要自覺遵守校紀校規(guī),保持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按時上課,按時作息,努力維護學校的安全穩(wěn)定。
二、要心系災區(qū)、關注災情,以實際行動為國分憂解難,表達對災區(qū)同胞的關切之情。有關災情信息,以國家權威部門發(fā)布的信息為準,廣大同學要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嚴禁制造地震謠言,散布恐慌情緒。
三、要維護全局,確保穩(wěn)定。嚴禁在教室、餐廳、公寓等公共場所借機大聲喧嘩、亂扔雜物、聚眾滋事,違者將依照《西北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從嚴從重從快處置。
學生工作部(處)
xx學生公寓管理中心
年五月十三日
關于維護學校秩序的通告范文篇三
為有效維護我省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校各項工作有序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學校是傳播知識、培養(yǎng)人才的重要場所。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教職工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恪守職業(yè)道德。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要求,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二、學校要認真開展法制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預防各類不安全、不安定事件的發(fā)生。要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努力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嚴格依法按章辦事。
三、全體公民應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危害學校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損壞學校公共財產(chǎn)。
四、學校師生員工和聘用的工作人員在校內如發(fā)生非正常傷害事故,學校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事故發(fā)生后,各級組織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報警(110)或報急救中心(120),及時搶救和處置。學校保衛(wèi)人員應及時趕赴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或救護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受害人所在學校須及早通知直系親屬,做好接待和安撫工作。
五、經(jīng)政府主管部門調查確定原因后,學校應成立工作組,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在善后處理工作中,學校和當事人親屬要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江蘇省有關規(guī)定,尊重事實,相互協(xié)商妥善處置,或通過司法程序,依法處理。
六、在處理事件過程中,如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者,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封堵校門及學校周邊道路,妨礙學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2.在校內及校園周邊非法游行或尋釁滋事的;
3.在校內焚燒紙錢、私設靈堂、擺放花圈、亂拉橫幅、散發(fā)傳單、張貼標語等聚眾滋事的;
4.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具進入校園的;
5.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校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學校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6.故意損毀或盜竊、搶奪學校公私財物的;
7.利用網(wǎng)絡或新聞媒介,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
8.其它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教育廳 xx省公安廳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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